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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伦:网络问题:伦理文化的诠释

2002年10月07日 09:53  点击:[]

网络问题:伦理文化的诠释

郭建国,李 伦

湖 南 大 学 学 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摘 要]从伦理文化的视角探讨计算机网络问题的成因,认为网络问题的出现与人们在网络化进程中,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的转换、兼容和调适等方面密切相关。导致网络问题的伦理文化因素主要包括对网络精神的曲解、“信息崇拜”的负效应、黑客哲学的泛化、网络生态伦理观念的淡薄、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伦理标准的双重性以及全球性与地区性的文化矛盾等方面。

[关键词]网络问题;伦理;文化

  

人类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对一项技术倾注如此大的热情、寄予如此大的希望。然而,在这股热潮的背后开始出现一股浊流污染网络空间,导致一系列网络问题。网络问题主要表现在:1)网络信息污染。垃圾邮件、网络色情、网络谣言、虚假信息等严重污染网络环境,已经成为网络空间的公害。2)网络安全危机。网络病毒、骇客及骇客行为、网络犯罪等严重危及网络环境的安宁,对网络安全构成威胁。3)信息膨胀与信息短缺。虚假信息、无用信息、过时信息、垃圾邮件的激增致使信息交通拥挤,信道阻塞。同时,在“我快被数据淹死了”的呼声中,又难以觅得真正需要的有用信息,信息资源短缺成了网络时代的一大耐人寻味的景观。4)侵犯隐私权。奔腾Ⅲ芯片中的远程识别序列号和Windows 98系统的“后门”使隐私问题又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个人隐私是数字经济中的新型货币,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成为一些商家追逐的目标。网络使人们获得个人隐私变得更为容易,互联网成了泄露隐私、侵犯隐私权的温床。5)侵犯知识产权等。在传统条件下,复制作品成本高、比较复杂,到了互联网,只要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就可以实现。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不仅速度快、范围广,而且非常隐蔽。6)网络主体的异化。数字化生存为人类提供了一种新的生存方式,网络拓展了人们的交际范围,提高了交际的效率。但网络也导致人的发展的片面性——数字化,妨碍人的社会化进程。人们或沉溺于网络不能自拔,或在网络中迷失了自我,被数字化所吞没,沦为数字化的附庸。7)文化多样性危机。网络是全球一体化的,知识霸权、文化帝国主义和“强势文化”在这里最容易找到用武之地,从而对世界文化多样性构成威胁。

网络问题影响人们参与电子商务、发展网络经济的信心,妨碍全球网络化进程,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1]经济学家、业内人士和法律界纷纷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分析其原因,获得不少有益的成果。本文则试图从伦理文化的视角,探讨网络问题的成因。我们认为,网络问题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与网络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有关,与网络技术不完善、经济运行模式的缺陷和法制建设滞后等因素有关。同时,也与人们在网络化进程中,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的转换、兼容和调适等伦理文化方面有关。揭示网络问题的伦理文化因素,无疑有助于更深刻地认识和把握网络问题的实质,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网络问题。导致网络问题的伦理文化因素主要包括对网络精神的曲解、“信息崇拜”的负效应、黑客哲学的泛化、网络生态伦理观念的缺失、“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伦理标准的双重性以及全球性与地区性的文化矛盾等方面。

一 对网络精神的曲解

网络是一种技术,也是一种文化。它孕育和催生了许多新的价值观念和伦理精神,重铸了当今社会的许多现代意识,自由、平等、共享、兼容、开放、民主、全球化、多样性等构成了互联网的精神气质——网络精神,网络精神是网络文化的内核。然而,人们大多更注重的是对网络精神的当下感觉,而忽视对其实质性内涵的反省。这主要表现在道德相对主义、无政府主义、个人主义在网络中的流行和泛滥。[2]我们认为,网络中的流行的道德相对主义、无政府主义、个人主义是与网络精神相背离的。

国际互联网的构架是分布式的,人们在以这样一种技术构架为基础的网络中,很容易形成一种对权威更为理性的认识,少了些对权威的盲从,多了份自主意识。这里没有道德权威,互联网似乎成了道德相对主义盛行的最为适宜的地方。网络从一开始就是人们自主自愿建立起来的,没有太多的其他监督机制。传统意义上的政府权力在这里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没有谁能够独立地统治整个互联网,互联网也没有一个终极的管理者。在网络中,“电脑生来都是平等的”,使用电脑的人们在结构上的地位也是平等的,没有人比其他人享有更多的特权。这无疑有助于人们树立平权意识和参与意识,但又常常容易使人陷入无政府主义和个人主义。网络确实是一个自由、自治的世界,为人的个性化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空。人们在网上充分体验了网络自由的当下感觉,但我们不能把当下的感觉错当成网络自由的本质。网络拓展了实现自由的方式,但并未改变自由的本质。网络自由依然是一定规范下的自由,失去规范的自由从来就不存在。人们对自由的误解导致人们在网上似乎到了无人之境,到了一个摆脱社会伦理的超然世界。

创建互联网的最初动因,是为了使人们能够共享信息资源,互联网的后来发展也一直秉承这一理念。但是,我们对“共享”的理解常常停留在字面上,把共享等同于免费,把可及(availability)等同于免费,又把可及等同于共享,从而无视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共享并不意味着免费。免费是一种运作模式,也是实现共享的一种方式,但仅是其中一种方式而已。换句话说,共享与免费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共享既可以通过免费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收费的方式来实现。共享是相互获知信息的可能性,也是相互获悉信息的状态,而且也是一种文化精神。相互封锁或封闭意味着相互获知信息可能性的消灭。所以,共享与封闭相对,与开放相伴。如果相互封闭,即使不免费,也实现不了共享,开放才是共享的必要条件。免费也不是共享的充分条件,因为如果免费而不具有可及性,那么也实现不了共享。可及也不意味着免费,可及既可以通过免费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收费的方式来实现。可及是共享的前提,但不是充分条件。只有先开放信息,通过合法途径或方式(可以是免费,也可以是收费),才能达到可及的状态,从而实现共享。

网络是一个价值多元的空间,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拥有不同的价值观,但他们对知识与信息的价值追求是共同的。网络社会是以知识经济、信息经济为基础的,知识经济和信息经济的发展取决于知识、信息资源的占有和配置。也就是说,知识与信息成为网络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一要素。但是,知识如果不能与资本有机结合,“知本家风暴”将不过是过眼烟云。因此,将知识和信息的作用无限放大,就容易滑入“信息崇拜”的泥潭,造成严重后果。

二 “信息崇拜”的负效应

网络问题与“信息崇拜”的负效应有着密切的联系。美国学者西奥多•罗斯扎克在《信息崇拜》一书中全面深入地揭示了信息崇拜及其负效应。他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在充分肯定计算机技术的意义的基础上,提醒人们警惕“信息崇拜”的负效应。罗斯扎克指出:“信息被认为与传说中用来纺织皇帝轻薄飘逸的长袍的绸缎具有同样的性质:看不见、摸不着,却倍受推崇。”“计算机如同过于缺乏主见的皇帝一样,已被披上了各种华而不实的外衣”。“如同所有的崇拜,信息崇拜也有意借助愚忠和盲从。尽管人们并不了解信息对于他们有什么意义以及为什么需要这么多信息,却已经开始相信我们生活在信息时代,在这个时代中我们周围的每一台计算机都成为信仰时代的‘真十字架’:救世主的标志了。”[3]

“信息崇拜”实质上是人与信息关系异化的结果,是技术决定论的一种表现。在网络系统中,人是主体性要素,信息是对象性要素。由于人们对信息的过分崇拜,作为主体的人反而被作为对象性要素的信息所淹没,成为信息的奴隶。信息崇拜容易导致信息自由主义,造成对信息的滥用和误用,造成网络信息污染,导致信息膨胀、信息高速公路的拥挤和阻塞。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对网络环境的破坏程度越大,人们越认为对信息的操纵能力强、技术水平高,“信息崇拜”者使这些行为反而成了英雄壮举,“信息崇拜”蒙住了人们的理性之光,模糊了人们是非判断的界限。目前社会对“黑客”的宽容与此也不无关系。

三 黑客哲学的泛化

黑客是一个难以言说的特殊群体,他们的行为有时让人痛快酣畅,有时又让人啼笑皆非。黑客文化是网络文化的亚文化,是一种网络地下文化。说它是一种亚文化,主要因为他们都分享共同的黑客伦理或黑客哲学,黑客哲学或黑客伦理是黑客文化形成和存在的基础。莱维(Steven Levy)曾总结了黑客伦理的基本信条:第一,进入计算机应该是不受限制的和绝对的:总是服从于手指的命令。第二,一切信息都应该是免费的。第三,怀疑权威,促进分权。第四,应该以作为黑客的高超技术水平来评判黑客,而不是用什么正式组织的或者它们的不恰当的标准来判断。第五,任何一个人都能在计算机上创造艺术和美。第六,计算机能够使生活变得更美好。[4]这些虽然是黑客的哲学,但由于黑客在互联网的发展中,尤其早期发展中起到了不可小视的作用,黑客甚至成了一些青少年崇拜的对象,因此,黑客哲学在网络文化中具有广泛的影响。

不管如何刻画黑客哲学,其要旨是崇尚信息自由共享,反对信息垄断,蔑视权威。这些信念的极端化和泛化,一方面可能使一些黑客发展成为骇客,骇客是黑暗面的黑客,他们运用其得意手段——“劈”(hacking),在网络中“乱砍滥伐”,破坏网络环境;另一方面,其他受影响者则为了满足自己的自由发泄,大量制造信息垃圾,污染网络环境,阻塞网络交通,更甚者在网络中胆大妄为,频频制造事端。

更应引起我们关注的是,社会文化中还存在一些对黑客现象的错误认识和做法。黑客崇拜和挑战黑客就是其典型代表。

崇拜英雄是人类自古以来就有的一种社会心理情结,现代社会不再是一个产生那种传奇式英雄的时代,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的崇拜心理已经消失。在一些人看来,黑客是互联网时代的英雄。黑客伦理中有一个信条就是反对权威、反对崇拜。有趣的是,许多人却崇拜他们这些反对崇拜的人。

崇拜包含着盲目性和非理性因素。黑客崇拜是对黑客缺乏科学的、完整的认识而产生的,是建立在对黑客的片面的绝对完美的幻象之上的。无论黑客行为动机如何,其行为本身在伦理上是得不到支持的。也不管后果如何,非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就是不道德的。在中美黑客大战中,对所谓的“红客”的极度渲染就是一种“黑客崇拜”的表现,不能因为某种民族情绪而遮蔽了是非标准的意义。

产生黑客崇拜也与一些媒体、公司炒作的推波助澜不无关系。美国学者普拉特曾指出:“记者与黑客之间有一种脆弱的联盟,每一方都企图利用对方。记者需要激动人心的新闻报道,而黑客则需要荣誉。”[5]一些媒体的片面报道,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据在广州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4%的小学生希望成为黑客。媒体报道黑客事件时有两个倾向,一是玄化,将信息安全和黑客说得神乎其神;二是美化,将黑客塑造成英雄和偶像来崇拜。公司的商业炒作也是神化黑客的原因之一。有些公司为了达到某种商业目的,借公众对黑客的关注,大呼小叫“我也被黑了”,甚至说“我一天被黑了几十次”。因为大家都知道黑客只选择那些有实力的大公司作为攻击对象。于是形成了“我被黑我光荣”的怪念,这无疑助长了黑客崇拜。

公开挑战黑客是另一种值得关注的现象。公开挑战黑客在国际上已不乏先例。1999年6月,新加坡一家计算机系统公司与一家公司共同举办信息技术安全贸易展览会,为黑客提供资金,希望黑客在展览会现场展示他们的技巧。1999年匈牙利也有一家公司,设立相当于4500美元的奖金挑战黑客,声称解开指定站点代码的人即可获得该项奖励。2000年,我国也有一家公司设立奖金公开挑战黑客,虽然黑客没有闯过既定目标,但黑了它的主页。

公开挑战黑客,可能会给公司带来较多的“眼球”,但这些“眼球”可能是以牺牲公司声誉为代价。更为重要的是,不管结果如何,这不仅是对黑客的诱惑,也是对青少年不正确的引导。

四 网络生态伦理观念的缺失

这首先表现在网络生态观的缺乏。目前,尽管“数字化生存”这一术语已家喻户晓,但人们还没有真正把网络视为人类的生存空间,没有把网络视为一种生态系统。许多人还停留在把网络仅仅理解为一种技术或一种媒体的层面上。实际上,网络系统是一种生态系统,是网络环境诸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所构成的具有一定社会功能的有机整体,是由网络主体、网络信息、网络技术与基础设施以及网络政策法规、网络文化等要素构成的复杂系统。简言之,网络生态系统是人与信息的系统。

网络生态观的缺乏与人们对网络虚拟性的曲解不无关系。人们对第一生存空间环境问题的重视已达到空前的高度,达到这一认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是不容忽视的,即对“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这一观念的自觉。因此,灌水、“劈”、“飞”等污染、破坏网络环境的行为,并不象污染破坏自然环境那样遭到同样程度的谴责。网络空间具有不同于现实空间的特质,具有虚拟性,但并非虚幻空间,它是真真实实存在的。由于人们对这种虚拟性存在误解,把虚拟性混同于虚幻性,因此对“虚幻空间”的重视程度远远低于现实空间,有人认为,既然网络是虚拟的,网络不能吃,不能穿,也不能住(这恰恰属于原子的思维方式),没有必要对网络问题大惊小怪。

其次,还表现在人们尚未建立网络生态伦理观。网络生态伦理观的主旨和精髓在于突出人的主体地位和“普遍联系与和谐发展”的理念。这种网络生态伦理观强调网络主体即人的因素是网络生态系统的核心,人在整个网络生态系统中占主导性和能动性的地位。不能因为这是一个数字化的环境,只见“数字”不见人,人永远是“数字”的主人。但是,这种网络生态伦理观并不因为强调人的主体地位,而忽视其他要素的作用。这种网络生态伦理观认为,在网络生态系统中,各种要素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网络生态系统这一整体。任何一个要素的缺失或改变都将程度不等的影响系统的其他部分,影响整个系统的功能。为实现网络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这种网络生态伦理观倡导无害原则、公正原则、尊重原则、允许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6]

五 “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伦理标准的双重性

正如徐迎晓博士在“网络伦理与社会伦理之双重标准”一文中所提到的,目前确实存在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的双重标准的问题。[7]这里的双重标准是指针对同一性质的行为,在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得到截然不同的道德评价。例如,对于黑客与窃贼的不同的道德评价。在一定意义上讲,黑客有些类似现实社会中的窃贼,他们时不时在别人的“家”——电脑系统中游荡,有时也顺手牵羊拿点什么。但是,对于窃贼是一片喊打之声,而对于黑客,人们却表现出了不可思议的宽容抑或崇拜。在网上,人们可以津津乐道地讨论和传授黑客技术,但是如果有哪个窃贼敢公开讨论和传播偷窃技术,其后果可想而知。

造成这种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的双重标准或冲突的原因是复杂的,但有一点是很清楚的,这就是一开始人们就人为地将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隔开了,并夸大了两者的差异。当我们说网络虚拟社会具有许多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特质时,并不是说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是完全分立的。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严格说来,网络社会不过是现实社会的一个部分,一个功能结构单位而已。为了研究的方便和照顾人们的约定俗成,才做出这种隔离式的划分。那么,两者是如何沟通的呢?或者连接二者的“桥”在哪里?毫无疑问是人,是现实的人。人既是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沟通的媒介,又是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的主体。现实社会通向虚拟社会,或者说虚拟社会通向现实社会的“桥”是人本身。只有人既在现实社会中,又在虚拟社会里。

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的冲突及其机制提醒人们,不仅要加快网络建设的步伐,扩大网络的普及程度,而且要加强网络伦理的建构。既要防止不切虚拟社会的实际,强行实施某些不利于网络持续健康发展的僵化的教条主义方法,也要防止虚拟社会中的不良风气蔓延到现实社会中来。总之,我们应积极调动作为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主体兼中介的人的主观能动性和道德自觉性。

六 全球性与地区性的文化矛盾

电脑网络是一个具有无限扩张性的网络,网络扩张的终极状态是一网打尽天下,成为一个全球化的网络。网络的发展有力地推进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为经济全球化建造了坚实的技术构架和市场通道;经济全球化使电脑网络发展拥有了足够的催化剂,正是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加快国际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国际互联网在当今社会成了全球化的象征,它消除了物理意义上的国家疆界,但在这个新的世界是重构了新的国家信息边界。它连通了世界各国的文化,为不同文化的交流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是也为强势文化的霸权提供了极好的膨胀机会。它为世界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但也为世界贫富悬殊平添了一道新的威胁。如何既能实现经济全球一体化,又能促进世界各国经济的共同发展;既能加强不同的文化的沟通和交融,又能保持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数字鸿沟”、“文化帝国主义”、“网络殖民”、国家网络安全危机等一系列问题,已尖锐地出现在我们的面前,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新课题。全球性与地区性的文化矛盾反映了国际间社会公正和文化多样性的危机。网络是一个充满悖论的空间,悖论的存在导致解决网络问题的两难境地。例如,网络要不要监管?如果放任自流,就会出现许多肆无忌惮、为所欲为等无政府主义行为;但如果管的太多,就可能扼杀掉网络的内质,使网络丧失其自由、共享本色。全球性与地区性的文化矛盾也有一种这样的悖论。如果为了保持民族文化的独立性而各自割据、互相封锁,这实际上意味着网络的瓦解。如果任由数字鸿沟的扩大和强势文化的盛行,将以牺牲文化多样性为代价。文化的差异也使网络的监管成了一个世界性的棘手的问题。例如,关于网络色情的问题,在有些地区和国家,成人内容是合法的,而在另一些地区和国家则是非法的。网络是无国界的,只要网络中有一个地方存在色情,就意味着整个互联网色情的存在。全球性和地区性充满矛盾的领域就成了滋长网络问题的灰色区域。

  

[参 考 文 献]

[1]李伦,郭建国.鼠标下的德性:电子商务的伦理内涵[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5):27-30.

[2] 张文杰,姜素兰.网络发展带来的伦理道德问题[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1998,(3):34-35.

[3] 西奥多•罗斯扎克.信息崇拜[M].苗华健,陈体仁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1994.

[4] 严耕,陆俊.网络悖论[M] .长沙:国防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

[5] 普拉特.混乱的联线[M].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 1998.

[6] 唐一之,李伦.网络生态危机与网络生态伦理初探[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6):15-20.

[7] 徐迎晓.网络伦理与社会伦理之双重标准[EB/01].http://www.999.com.cn/Newscenter/2000-05-11/14387.htm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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