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增强技术的自主性问题及其伦理分析
高 佳,李 伦
[摘 要]激烈的社会竞争加剧了个体对认知增强技术的依赖性,弱化了个体自我决定的能力,易导致自主性问题。认知增强技术的自主性问题主要包括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直接强制,即因工作或某种特殊任务需要,强迫从业者进行认知增强而导致的自主性问题;间接强制,即个人迫于工作、竞争等压力而被动使用认知增强技术所引发的自主性问题。遵循尊重自主原则,禁止以优生为目的的基因认知增强技术,及获取技术使用者、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是解决直接强制问题的有效途径。知情同意作为尊重自主原则的具体化规则,能有效保护技术使用者的自主权。此外,为更好地解决间接强制问题需要对认知增强技术的应用环境进行具体地区分:比赛竞争中的间接强制问题与非竞赛环境下的间接强制问题。我们认为应禁止在比赛竞争中使用认知增强技术,而坚持以道德自律为基础的理性自主是解决非竞赛环境下间接强制问题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认知增强技术;强制问题;尊重自主原则
生物医学技术和纳米技术等新兴技术的发展,为人类认知力的增强提供了高效和多样的技术手段,大大提升了人类对大脑的技术干预水平,使人能在短期内获得灵敏的感知力、快速的记忆力和持久的注意力等认知能力,大大提高了人们的工作和学习效率。随着社会竞争压力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人迫于工作和学习等环境的压力,在没有充分理解认知增强技术的副作用和技术风险,在未获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被迫进行认知增强,从而导致自主性问题。认知增强技术的自主性问题主要表现为强制问题,强制问题弱化了人的自我决定能力,使人丧失尊严,严重影响了认知增强技术的合理应用和发展。对强制问题的深入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一、自主性问题:两种强制
认知增强技术的自主性问题主要表现为强制问题,强制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优生为目的的基因干预技术,例如,“家长从众多基因组中筛选出具有高认知特征的基因,以达到增强未来孩子认知力的目的”[1]。这种对生殖细胞和早期胚胎进行非医学目的的干预行为,直接剥夺了未来人的生命自主权,属于侵犯未来人自主和尊严的强制行为。第二,因工作或某种特殊任务需要,命令或强迫从业者进行认知增强,如命令战斗中的士兵进行认知增强,美国空军飞行员通过服用莫达非尼(modafinil)等认知增强药物来提高工作效率和战斗力[2](P50)。第三,布朗克(H.Blank)指出的个人迫于周围竞争压力,被动使用认知增强技术所导致的强制问题[2](P45)。《自然》杂志发起的一次网络调查显示,来自60 个国家的1427 位科研人员中,20%的人表示服用过苯哌啶醋酸甲酯(methylphenidate)、莫达非尼等认知增强药物[3]。舍默尔(M.Schermer)在对认知增强药物进行实例分析时指出,认知增强药物的自主性问题突出地表现为这种强制问题[4]。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人迫于竞争压力而被动进行认知增强来提高工作、学习效率,从而导致了这一问题。第四,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进行认知增强。孩子还不完全自主,很多选择都由家长替他们完成,个别家长为使孩子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优势,对其进行认知增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尽管认知增强技术的自主性问题表现为多种情形的强制问题,但概括起来,强制问题可分为两类,一种是直接强制,另一种则是间接强制。直接强制主要指因工作或某种特殊任务需要,强迫他人进行认知增强而导致的强制问题,如上级命令下级、父母强迫子女等。直接控制或干涉他人的直接强制行为,使被强制者没用任何选择的余地,个人自主权遭到了严重侵犯。间接强制主要指,个人迫于工作、竞争等环境的压力而被动使用认知增强技术所导致的强制问题[2]。直接强制不同,间接强制不是对个人行为的直接操纵或干涉,而是通过外部环境因素对人的增强行为进行间接的施压,使人被动接受认知增强技术所引发的强制问题。通过对这两种强制问题的区分,对认知增强的自主性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解决路径。
二、直接强制与尊重自主
韦尔基科·杜布尔杰维(Veljko Dubljevic)以物流公司为例分析了直接强制问题。他假设最赚钱的卡车运输路线是1250 公里长,运输司机可以在一天内完成运输但会感到相当疲劳。没有认知增强的情况下,公司需提供为期2 天的运输服务,还需包括卡车司机的住宿和餐饮费用。在使用认知增强药物的情况下,司机可以保持较好状态,只需一天就可以完成运输任务。如果公司选择后者,那么它就能以相同的价格提供服务,而只需一半的时间,就能获得额外的利润。在当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为了赢得优势,让员工做两种选择:要么使用莫达非尼满足工作要求,要么他们将被解雇[4]。这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是,其他物流公司要么采用类似的政策,要么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运输司机要么选择认知增强要么失业,他们的选择是被迫的,完全超出了其控制能力范围。忽视人自主选择权的直接强制行为使人丧失尊严,严重影响认知增强技术的合理应用和发展。
奎格利(M.Quigley)认为,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某些从业人员如飞行员、医生、科研工作者等有接受认知增强的道德责任[5]。这样的话则会导致较严重的直接强制问题,如物流公司的例子,将认知增强药物的使用通过合同的方式规定下来。这种直接强制行为严重侵犯了个人的自主权,使人越来越工具化,丧失人之为人的尊严。虽然强制行为可以从功利主义角度得到一定的辩护,但尊重自主仍然是人类增强领域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道德原则,这直接关系到技术的发展为了谁这一根本问题。如果认知增强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逐渐弱化人的自决能力,就像海德格尔所说技术逐渐成为控制人的异己力量[6],使人沦为技术的奴隶,那么这将使人类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伦理挑战。因此,为有效地解决认知增强技术的直接强制问题,在技术的使用过程中应坚持尊重自主原则。
尊重自主原则是在认知增强技术的使用过程中应坚持的重要原则,也是解决自主性问题的有效途径。自主的价值主要表现在自主赋予人以尊严。康德认为自主即理性自律,人之所以值得被尊重是因为人独具理性,这种理性不仅能使人理解并遵守道德,更重要的是人能通过理性意志将自己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为自身立法。“唯有立法自身才具有尊严,具有无条件、不可比拟的价值。自律性就是人和任何理性本性尊严的根据。”[7](P55)因此,理性自律是个人道德选择和从事道德行为的基础,也使人在世界万物中具有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无上尊严和价值。自主体现了人的特殊价值,使人具有能为自己立法的自在目的,使人拥有尊严。自主与尊严是紧密相关的,尊重自主就是肯定人的尊严和价值,弱化甚至侵犯个人的自主权则产生人尊严贬损的问题。
尊重自主应禁止以优生为目的的基因认知增强技术。未出生的“未来人”也应当被视为人,即使其没有自主行为能力,但也应尊重其自主权。通过对生殖细胞和早期胚胎进行基因干预来提高“未来人”认知力的行为是一种对未出生者自主权的侵犯。正如哈贝马斯所说,对生殖细胞的基因增强行为是一种将未出生者客体化的行为,然而个体生命存在的意义及其内在价值不应随外在功效、他人意志等有所增强或减弱[8]。为了使孩子在未来竞争中获得优势而对其使用基因认知增强技术,这将会出现如博斯特罗姆和森德伯格所说的未成年人及失能者自主选择权及认知能力价值弱化等问题[9]。以优生为目的的基因干预具有不可逆性,限制了个体对自身生命方式的自主选择,使人渐渐丧失了遗传学上的多样性,父母将孩子视为具有不同认知体质的可控对象,使本应拥有的自主性、自决权等被弱化,丧失了密尔所说的自主主体的“个性”。正如密尔所说:“对于他自己的身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10](P7)以优生为目的的基因干预技术使人的独特性大大降低,使“未来人”没有任何反抗的余地,其生命自主权不可逆转地被剥夺了。基因认知增强技术道德问题的实质是对“未来人”自然秉性的改良与其自主性难以相容,拥有与生俱来高认知特质的人并非甘愿被他人操纵。因此,在发展和应用认知增强技术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尊重自主原则,禁止以优生为目的的基因认知增强技术。当然,我们并不认为完全禁止认知增强技术是有效解决自主性问题以及人格尊严等问题的最佳方案。认知增强技术作为一种能有效提高认知能力的现代生物技术,起初是用于治疗目的的,其本身就存在一定的价值和意义。对于其他类型的认知增强技术,我们可通过获取使用者知情同意的方式来避免强制问题。
知情同意是尊重自主原则的具体化规则,能有效保护使用者的自主权。尊重一个自主者,意味着在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干预前都必须使其充分理解并获得其同意。复合性认知增强技术等新兴认知增强技术的发展与应用需要大量的临床试验和安全测试,需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获得认知增强技术的使用者或受试者等相关人员的知情同意,主要包括几个要素[11](P78):首先,信息的告知要充分。告知信息任务往往被看作是知情同意的必要条件,相关人员提供的信息是否充分是做出认知增强决策的关键。在进行认知增强之前,应告知使用者、受试者关于增强的目的、增强的方式、技术风险等充足信息。其中,技术风险、副作用等是告知信息的关键,如果某种认知增强技术对身体的潜在、长期的副作用难以预估,则需将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详细、全面地告知增强者。信息告知的不完全、不充分也是一种潜在的操纵和控制,应设立专业且独立的机构对此进行监管,该机构应确定需告知认知增强相关信息的数量和种类,并确定哪些信息是关键信息,只有充分告知才能帮助增强者充分理解。其次,理解。经过专业人员的解释、帮助,使技术使用者、受试者理解增强的目的及其可能承担的风险。帮助使用者理解的人应具有专业的知识,并能做出形象化的解释,这些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伦理,其行为也应受伦理与法律的约束。再次,自愿。在充分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特别是在理解了技术风险和副作用等关键信息之后,在无控制性的影响和干预的情况下,自愿接受认知增强技术。最后,同意。同意即自愿接受认知增强技术,并同意某项认知增强方案,以及对该方案中的认知干预行为进行授权,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当然,真正的知情同意不是仅仅获得一份知情同意书,而是要按照标准严格地实施好上面的每一步,并由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当一个人被充分告知了信息,且理解了被告知的所有信息,并自愿接受认知增强技术,同意认知增强的方案和干预措施时,这个人就做出了认知增强的知情同意。知情同意体现了对人自主权的尊重,使人能够做出拒绝或接受认知增强的个人选择。
此外,为避免因害怕失去工作而被迫接受认知增强的问题,我们需引入韦尔基科·杜布尔杰维(Veljko Dubljevic)所提出的经济抑制模式,这种方式能有效避免这一问题,至少不会使强制问题越来越严重。物流公司的例子说明,企业通过认知增强技术不当地获取竞争中的位置优势(positional advantage),通过引入抑制因素的方式,如增加税收、获取许可、额外费用和附加保险等方式能有效抵消这种位置优势[12]。较高的费用增加了企业的成本,避免个别企业因提高经济效益而强迫员工进行认知增强的强制问题。还应加强对个别认知增强技术的监管,并完善相应的监管体系。杜布尔杰维指出如果没有对莫达非尼(modafinil)等认知增强药物进行有效地监管,更多的人将被迫使用它来完成超负荷的工作[13]。不同类型的认知增强技术所占用的医疗成本、技术风险、增强效果等各不相同,每种技术的使用率、普及率等也不一样。例如,某些认知增强药物由于成本低、见效快、获取途径多,它的使用率和普及率比较高,因此加强对这类药物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认知增强技术的自主性问题还包括间接强制问题。
三、间接强制与理性自主
间接强制,即布朗克(H.Blank)所说因竞争环境的压力,个体被动选择认知增强技术所导致的强制问题[1]。我们认为这种强制问题分为两种情况:比赛竞争中的间接强制问题与非竞赛环境下的间接强制问题,对应用环境的具体区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第一,比赛竞争中使用认知增强技术而导致的间接强制问题。在竞争环境下,如果放弃使用认知增强技术会处于不利地位,很多人会因害怕失去机会而别无选择。大部分认知增强技术的利益相关者认为社会压力容易导致社会决定宿命论,在残酷的竞争和社会压力下很多人被迫做出妥协和让步[14]。例如,类似于高考这样的竞争环境。高考作为一种选拔性考试竞争异常激烈,成绩出类拔萃者才能进入心仪的学校。但当有人通过认知增强技术来提高考试中的表现力时,其他人也会因害怕处于竞争的不利地位而被动选择认知增强,从而引发间接强制问题。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禁止在特殊竞争环境下使用认知增强技术,在竞赛前,对参赛者进行强制性体检化验,违规者将取消参赛资格。严格禁止不仅能解决因竞争压力而导致的强制问题,还有助于促进比赛竞争的公平、公正。使用认知增强技术会使其他竞争者处于不利地位,出于社会公正的考虑也应禁止在比赛竞争中使用认知增强技术。
第二,非竞赛环境下的间接强制问题,主要指由于工作或学习的压力,为了高效地完成某项任务而被动选择认知增强所导致的强制问题,如学生需在短时间内完成高质量的论文、员工需较快完成上级安排的任务、商务人员需在谈判中表现出色等。现代社会对人们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竞争压力又使人们渴望快速地获得这种能力,而传统的教育、营养等认知增强方法已不能满足人们对持久专注力、快速记忆力等高认知能力的迫切需求,越来越多的人依赖认知增强技术来应对工作、学习中的各种压力,渐渐失去了自主。虽然在平时的工作、学习中使用认知增强技术是一种个人选择行为,但其仍然存在一定的自主性问题,且该行为并不完全自主。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自主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2](P61):第一,有目的、有意图。使用者有明确的动机和意图,并且为目标的达成预先制定一系列行动措施。第二,理解。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个行为的自主程度。行为主体对行为的目的、后果等理解程度越高,主体的自主性则越强。第三,不受决定其行为的控制性因素的影响。不受控制、压力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做出决定,行为的选择完全出于自己的意愿。现实中的人完全不受任何影响做出选择只是一种理想状态,而受影响的程度决定了行为主体的自主程度,强制、胁迫等则会导致完全的不自主。因此,迫于环境压力而被动使用认知增强的行为是不完全自主的行为,其存在一定的自主性问题。快节奏的现代社会已无法阻止人们对高效工作和学习能力的渴望,在高强度的工作中多喝几杯咖啡抵抗疲劳是没有问题的,而服用一片小小的认知增强药丸为什么会备受争议?这是因为它是对大脑的化学改变和技术干预,认知力的迅速提升是以破坏人体的自然平衡为代价的,对身体存在一定的副作用。很多人在没有全面了解该技术的情况下盲目进行认知增强,对可能承担的健康风险、药物成瘾等后果一无所知,仅凭个人的主观感受就做出了认知增强的非理性选择。大众媒体也在此过程中推波助澜,很多媒体都倾向于对认知增强等新兴技术进行过于乐观和夸张的报道。吉尔伯特(Gilbert)和奥瓦迪亚(Ovadia)就描述了大众媒体对深部脑刺激技术(Deep brain stimulation)的大量炒作和相关报道,其中大量文章用神奇、难以置信等字眼来描述该技术的效果[15]。很多新闻报道夸大了认知增强技术的效果和优点,忽视技术的副作用、安全风险等问题。这些不实报道易使人们对认知增强技术产生过高的、不切实际的期望,以为该技术可以解决工作和学习中的所有难题,甚至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了严重的依赖。对于大众而言,媒体对认知增强技术的描述可能比专业期刊更具影响力,既不准确也不客观的信息实质上是对个人选择行为的间接操纵,弱化人的自主选择能力。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认知增强行为的自主程度,人们对认知增强行为的后果、风险等的理解程度越高,其自主性则越强。针对这些问题,除了加强大众媒体对该技术报道的客观真实性以外,学校应开设专门的认知增强的相关课程,并对公众开放,促进大众对认知增强技术的正确认识。除了全面认识和充分理解外,还需要对个人的增强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
辛西娅(Cynthia Forlini)等通过对利益相关者的调查发现,学生、学生家长和医务工作者都一致认为,外部环境对个人增强认知的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16]。我们也肯定社会环境、竞争压力等外部因素对个人决策的影响,但也不能过分夸大,而忽视个人所具有的自主选择、自我决定能力。外部环境对个人的决策存在一定的影响,但并没有对个人行为进行直接的控制或干涉,任何行为都是经过个人的选择和决定才做出的。实际上,在平时的工作、学习中被动使用认知增强技术的问题是一种个人选择问题,这种选择行为难以有效地从外部来规范和约束。因为互联网使认知增强技术的获取更加便利,如果正规渠道无法获取也可以从网络、黑市等其他途径获取,而竞争压力的加剧又容易导致该技术的过度使用。
目前,在认知增强技术的各项安全测试数据还不是十分充足的情况下,谨慎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为个体增强行为提供一种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因此,我们提倡在认知增强技术的使用过程中始终坚持理性自主,鼓励人们以理性自律为基础自主地进行认知增强。
“自主”一词源于古希腊,最初仅指城邦的自我统治、自我管理,后来则引申到个人,并具有多重含义,如自决、自主选择、自主行为等。关于自主的涵义主要有三种观点。以德沃金为代表的观点认为,自主就是个体能反思和调整自己的欲望,甚至为达到高层次的目标追求而能放弃或改变低层次的需求或渴望的人[17]。例如,竞争者有获胜的欲望,同时又有高层次的渴望——诚信,一个自主的人能不受好胜心的影响而做出理性的选择。以比彻姆等为代表的自主观主要考察自主的行为[18],认为自主行为的构成应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自由,即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或控制而自主地做出选择;另一个是行为能力,即能按自己意愿行为的能力。以奥尼尔为代表的观点主张康德式的“原则自主”“理性自主”,即为自己立法,提倡道德自律,对原则、理性的坚持。
在人类增强领域,我们所提倡的自主主要指第三种,即以奥尼尔为代表的康德式的“理性自主”。从这个意义上说,自主即理性的自我支配、自我约束,自主的人是能自我规定的人,并能摆脱一切不利影响而贯彻执行理性原则的人。因此,我们认为在人类增强领域的自主,应是个人能不受外部环境等其他因素的影响或控制,在自身理性的主宰和制约下做出接受或拒绝认知增强的理性选择。坚持理性自主就是要为个体的增强行为确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虽然外部压力对自主增强存在一定的挑战,但理性自主在坚持个人价值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并且与道德密切相关,正如沃尔德伦(Waldron)、罗尔斯(Rawls)等所认为的那样,自主应是以某种道德原则为基础,自主也应是个体为自身订立的一种行为法则。也就是说,自主地行为体现了主体对自身欲望的控制力,这种控制能力的高低也反映着道德品质的高低。自主地选择行为作为一种道德实践,本身就与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一个自主的人必然遵循一定的道德原则,坚持自主也必然表现为符合道德的行为。每一次认知增强的自主选择,都应是普遍的道德原则与特殊的主观偏好,一般的社会规范与具体的应用实际相统一的结果。因此,提倡和鼓励理性自主,能为个体认知增强行为确立一定的约束机制,为认知增强技术在应用过程中所引发的自主、诚信、尊严等伦理问题提供一条可行的解决途径。坚持理性自主,即认知增强始终都应以人的自我完善和幸福为目的,迫于外界压力将自身作为手段或工具的认知增强行为,不能称其为自主的行为。在认知增强技术的应用过程中,坚持理性的自主,提倡自主的价值,才能由内而外的规范和约束人的认知增强行为,并使之符合社会的道德标准。
结语
技术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人们对它的合理使用,认知增强技术也不例外,尊重人的尊严、突出人的自主价值应始终作为认知增强技术发展和应用的重要目标,也要将其作为解决伦理冲突的重要途径。人们反对认知增强技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认知增强技术侵犯了被动使用者的自主选择权,产生了强制问题。强制问题的出现与社会环境、技术的不当使用密切相关,因此,还需要通过社会、家庭、学校等多方的共同努力,尤其是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自主能力的培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学校需加强认知增强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应采取先教育后增强的模式;家长则应通过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缓解未成年人的竞争压力,共同监督未成年人的认知增强行为。政府、教育机构等相关部门应为使用者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正确的引导,确立合理的伦理原则和政策法规,健全相关政策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等,只有这样才能在认知增强技术的具体应用过程中有效地避免自主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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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高 佳,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讲师;李 伦,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教授。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复合性认知增强技术伦理问题研究”(17YJC720006);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纳米认知增强技术的伦理问题研究”(18YBQ056);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会聚技术发展下认知增强技术伦理问题研究”(XSP17YBZC075);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家风教育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研究”(201910543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