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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全国赛博伦理学研讨会:大数据的伦理问题及其道德哲学

2015年03月12日 19:04 唐熙然 点击:[]

大数据的伦理问题及其道德哲学

——第一届全国赛博伦理学研讨会综述

2015年1月23日,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协同创新中心、湖南师范大学科技哲学与科技政策研究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高科技伦理问题研究”项目组和湖南省伦理学学会联合主办的“第一届全国赛博伦理学研讨会”在湖南师范大学召开。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国防科技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江西财经大学、苏州科技学院、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和红网等单位的40多名专家学者出席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普适计算时代大数据的伦理问题及其道德哲学,主要议题包括普适计算时代的道德哲学、数据哲学和赛博伦理学,大数据技术的伦理反思和范式重建,以及大数据的伦理问题及其对策等。

一、普适计算时代的道德哲学、数据哲学和赛博伦理学  

中国人民大学曹刚教授在大会特邀报告中探讨了互联网世界的道德哲学,并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这一主题。第一,作为共同善的互联网。互联网的实质是一种社会连带关系。互联网表达了人类发展的一个基本事实,即一种内在的、平等的和无限的连带关系是人类存在和发展以及个体自我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在这个意义上,互联网既是一个事实,又是一种共同善。在互联网的世界里,占主导地位的伦理关系发生了变化。以集体为本位的伦理关系和以个体为本位的伦理关系不再占主导地位,占主导地位的是多元主体间的关系。第二,互联网作为一种共同善内涵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自然法则。在这个基础上可以建立互联网世界的道德规范体系。我们可以把互联网的这种连带关系区别为两类,一类是共生关系,一类是合作关系。第三,以互联网为共同善,必然内在地推导出信息责任优先于信息权利的结论。当下的诸多相关研究中,信息权利常被作为一个逻辑起点,由此推导出信息责任。这个思路只是契约论思路的延伸,而契约论的基本假设是自然状态中原子式的个体的存在。问题是,在互联网世界里,网民个体都是落入这个网中而成为其自身的。由此,维护这种大网的稳定和健全是其中每个网民个体的天赋责任,所有违背这个责任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所有的信息权利都要以履行这个责任为前提。可见,信息责任优先于信息权利,是互联网伦理的基本出发点。

湖南师范大学李伦教授重新解读了普适计算、赛博技术和赛博伦理学,提出赛博伦理学是普适计算时代赛博社会伦理学的一种形态。普适计算是经由巨型计算、个人计算到网络计算之后的一种新的计算,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无形透明的计算。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穿戴技术等是普适计算的当下技术。他强调,普适计算不只是计算技术,而是一种广义的汇聚技术,是以计算技术为核心的由信息技术、材料技术、能源技术、生物技术、认知科学、环境科学、地理科学、空间技术、海洋技术等几乎所有技术汇聚而成的技术体系。他认为不妨将该技术称为“赛博技术”(cybertechnology),将与之对应的伦理学则称为重新解读的“赛博伦理学”(cyberethics)。赛博伦理学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当时主要研究电脑是否会取代人脑之类的问题,互联网出现后几乎成了网络伦理学的代名词。赛博技术可以追溯到诺伯特·维纳创建的控制论(cybernetics)。维纳的控制论是关于在动物和机器中控制和通讯的科学,展示了动物和机器通讯和互联的可能性。他认为,普适计算是环境、机器与人万向驱动的计算,展示了万物通讯和互联的可能性。这种万物跨界通讯和互联是赛博技术的本质特征,将营造出真正的赛博空间(cyberspace)或赛博社会,成为赛博伦理学的本质基础。因此,赛博伦理学是基于万物通讯和互联的伦理学,是研究人机关系、万物关系的伦理学,是普适计算时代赛博社会的伦理学。赛博伦理学也是一种汇聚伦理学,将汇聚计算机伦理学、网络伦理学、信息伦理学、生命伦理学、认知科学伦理学、神经科学伦理学、新材料伦理学等学科,从而成为一个具有统摄性、辐射性和渗透性的伦理学研究平台。

湖南师范大学文贤庆博士论证了建立一种新的数据哲学在现象学、元理论以及方法论上的可能性。他认为,从数据发展的历史来看,数据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过重中总是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就是数据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从原始社会最早的结绳记事,到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人们从事实际生活的日常测量,经过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伽利略对自然进行的数学化,再到信息时代的数字化,数据已经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大数据的发展,更进一步地打开了数据在一个可能的普世计算时代可能具有的自主计算维度。正是基于数据在新时代的发展所具有的信息丰富性,提出一种新的数据哲学不仅在现象学上和元理论上成为可能,而且在方法论上也成为可能。通过给出对于数据的概念本质、基本原理和方法论的研究,数据哲学不但可以以哲学的方法对已有的人类文明作出一个详尽的解释,而且通过这种解释可以应对计算机技术以及其它最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更为重要的,数据哲学所具有的精确性本质在根本上确保了社会、人类精神文明和科技发展的统一性,而计算机应用技术的不断扩大也确保了这个领域所具有的内容丰富性。因此,提出一种数据哲学不但可能而且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

二、大数据技术的伦理反思和范式重建  

江西财经大学黄欣荣教授针对大数据引发的伦理争论,从大数据时代的精神出发,审视大数据时代。他认为大数据时代应具有海量、多样、快速、价值、自由、合作、分享等时代精神。他探讨了用“第三只眼”追寻数据足迹,研究了大数据与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认为人类93%的行为都是可预测的,我们必须注意数据采集、数据使用、数据取舍中的伦理问题,关注大数据的预测和预防性惩戒、唯数据论与数据独裁、伦理规制与人性自由的问题。

湖南中医药大学李红文副教授从伦理学的视角反思了大数据技术,认为大数据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创新发展为当今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社会效益,同时也对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和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极大的挑战。它一方面改变了传统的社会信任和社会行为模式,以技术的手段取消了商品交易和社会交往的中间环节,使得人类的社会活动更加快捷、高效;另一方面又产生了数字身份、网络安全、信息权利和可及性、数字鸿沟和全球正义等新的伦理问题。我们应当对大数据技术进行伦理治理,一方面对大数据技术的推广应用进行全面的风险-受益评估和风险管理,以有效降低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另一方面立足于现代道德哲学的基础制定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伦理原则和伦理框架,以规范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各种行为活动。

红网评论部王小杨主任提出了大数据语境下伦理范式重建的问题。他认为,大数据时代迅猛袭来,传统伦理价值观遭到前所未有的解构与破坏,数据垄断、信息权益、隐私安全、数字记忆、人性自由等方面引发的伦理争议继续发酵,这对当代社会程序与人伦规范构成了严重冲击。这一伦理困境的产生主要基于四方面的原因,即大数据世界观的缺位、数据权利边界的模糊、数据市场应用的失衡、大数据技术开发的短视。在大数据语境下,要真正有效地实现伦理范式重构,必须深刻理解数据本质,树立科学的大数据世界观;根植传统伦理土壤,确立并丰富大数据伦理理论;立足伦理正效应实践,全面规范大数据市场。

三、大数据的伦理问题及其对策  

长沙理工大学陈万求教授探讨了NBIC会聚技术引发的道德难题及其对策。他认为,会聚技术的发展在提升人类能力的同时也引发巨大了社会道德难题,对传统社会道德提出严峻挑战。道德难题主要包括种属伦理难题、伦理秩序混乱、技术规范难题和生态伦理秩序的解构等。他还对会聚技术引发的“后人类”难题和“NBIC鸿沟”道德难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后人类”的技术的负面后果主要表现在主体-类的消解、客体-技术异化,体现在法律价值、法律主体、法律权利和法律秩序上。为了合理地发展会聚技术,必须实施相关具有前瞻性的战略,采取相关具有预见性的措施;人类必须以谨慎和负责的态度,把会聚技术的伦理反思变成技术研发阶段的一部分,并严格自律;建立起一套法律、伦理、监督相结合的机制调控会聚技术的发展;遵循安全原则、公平原则、优先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差别原则等伦理原则;依据技术不同发展阶段,构建“公众-企业-政府-全球”技术主体的伦理新秩序。

苏州科技学院吕耀怀教授探讨了大数据时代的信息隐私风险及其控制问题。他认为,大数据时代的隐私问题主要与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相关,即所谓信息隐私问题。得益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遍应用,收集个人信息的途径不仅空前增多,而且这方面的效率也是前所未有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在着侵犯个人隐私的可能性。即使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是公开的,这些公开的个人信息碎片本身并不构成隐私风险,但在对这样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也可能形成新的隐私问题。个人信息的隐私价值不容否定,而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社会价值也不能不受到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在实现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之社会价值的同时,切实保护好个人的信息隐私,维护个人的隐私利益。为此,需要从道德、法律和技术方面加强对个人之信息隐私的保护,为隐私保护创造和提供规范性条件和物质性条件。

华东师范大学颜青山教授设问“大数据会泄露隐私吗?”,并运用分析哲学的方法回答这一问题。他认为,“隐私”是一个日常直觉较为明晰却难以清晰说明的概念。理论上,任何可授权的信息都可以成为隐私,但是否隐私则视实际授权范围而定。逻辑上个人信息的授权范围或方式有三种,明晰授权、强制授权、默认授权。最据争议的问题常常产生于默认授权中。隐私的逻辑结构必定是Frege意义上的“对象+概念”陈述,大数据则是“概念+概念”陈述。我们可以将前者称为“对象信息”,而后者称为“概念信息”。作为概念信息的大数据的形成,当然要从一个个的对象信息开始,但由于它并不关心具体对象,因此其在形成过程中,技术上就已经将对象X-化了。如果没有其他方式的泄露,大数据本身就不会泄露个人隐私。这样的泄露方式主要有三种形式:限定摹状泄露,归纳泄露,簇摹状泄露。

国防科技大学石海明博士探讨了大数据时代的战争对传统战争伦理的挑战。他认为,伴随着人机通讯的充分发展,在未来大数据时代,传统战争与和平、军人与平民、前方与后方的边界日趋模糊,作战主体、手段及对象日益陷入伦理困境。他追溯了战争伦理的历史演进,剖析了传统战争伦理在大数据时代面临的挑战,并就未来战争的社会规约与调适问题提出了对策思考,剖析了网络战、无人作战及生物信息战的伦理问题,并提出大数据时代“微战争”的新型军事观。

中南大学刘星博士通过具体真实的案例,展示了医疗大数据建设的进展,探讨医疗大数据建构中的伦理问题。他分析了医疗大数据的应用的“3C”特点——方便、节约、智能,以及大数据的重大实践意义。医疗大数据建设对探索新的疾病原因相关性,优化治疗过程和标准,促进转化医学发展,实现个体化医疗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信息数据共享、医疗教育的发展和医院评价的收集。医疗大数据的建设也将面临诸如病人隐私权、自主权、医患关系等方面亟待解决的伦理问题。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郑自立博士探讨了大数据时代的文化安全与对策问题。他认为大数据时代的文化变革主要表现在人类思维方式的变革带来了所谓“大数据思维”;文化生产方式的变革催生出“受众定制”式的生产模式;文化传播方式的变革促使我们应有针对性、因时因地做出调整,突出文化传播内容的可信性、普适性、贴近性。由于这些变革,大数据时代的文化安全将面临前所未有的难题,我们必须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文化安全预警机制,增强主流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加快出台国家信息安全战略,以大数据为重点构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维护国际网络空间安全,以大数据思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提升我国文化的产业竞争力。

【原载《伦理学研究》2015年第2期,作者:唐熙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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