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博风讲堂·第33期
报告题目:复合型道德主体的建构路径——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例
报告人:彭理强
时间:2020年1月2日(周四)18:30—20:00
地点:湖南师范大学景德楼·博后楼301室
【报告人简介】
彭理强,湖南师范大学人工智能道德决策研究所暨哲学系2018级科学技术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报告摘要】
传统伦理学认为,道德事务是人类独有的,人是唯一的道德主体,是将人类与世界其它部分区分开来的标志之一。当调节道德主体的行动和决定并非全部源自人类自主的选择和正确的意向时,需要拓展传统伦理学的边界,将物纳入伦理学的关照的复合型道德主体思想才能有助于人类实体形成道德的行动和决策。复合型道德主体理论重视技术的道德调节特征,更加关注人的价值和需要,在探讨人与自主性技术人工物的道德以及责任问题具有很好的实践指导意义。复合型道德主体思想认为针对物的伦理我们需要发展可预期的调节技术,但是该理论存在以下局限性:1.技术调节的不可完全预期与还原;2.技术设计的民主化可操作性不强;3.复合型道德主体成员内部的责任边界厘清困难。为了保全人的价值和需要,无人驾驶汽车复合型道德主体理论表明必须让无人驾驶网络的“行动者”实现万物互联,用技术理性嵌入道德决策算法才能消除道德困境,否则只能设计封闭的交通网络供无人驾驶汽车运行,不与人类行动者相互“转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