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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全国赛博伦理学研讨会:万物互联时代的科技伦理与赛博伦理

2017年03月12日 19:19 唐熙然 点击:[]

万物互联时代的科技伦理和赛博伦理

——第六届全国科学技术与工程伦理学术研讨会暨第三届全国赛博伦理学研讨会综述

2016年11月12日至13日, 第六届全国科学技术与工程伦理学术研讨会暨第三届全国赛博伦理学研讨会在湖南长沙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科学技术与工程伦理专业委员会主办,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协同创新中心、湖南师范大学科技哲学与科技政策研究所、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伦理学研究》和《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承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和东北大学等单位100多名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科学技术与工程伦理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李伦教授主持开幕式,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张怀承教授致欢迎词, 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大连理工大学王前教授致开幕词,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副理事长、清华大学吴彤教授代表研究会领导讲话。清华大学吴国盛教授在会议闭幕式上做压轴报告“时空:科技伦理的形上基础”。

本次会议围绕“万物互联时代的科技伦理和赛博伦理”这一主题, 设主旨报告会和专题报告会。中国社科院段伟文研究员、北京大学周程教授、浙江大学丛杭青教授、中国社科院肖显静研究员、长沙理工大学陈万求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李伦教授做大会主旨报告, 会议设“赛博伦理与网络伦理”、“技术伦理与工程伦理”、“生命伦理与环境伦理”及“人工智能与大数据伦理”等专题报告会。

一、赛博伦理与网络伦理

在赛博伦理方面, 湖南师范大学李伦认为赛博伦理学是万物互联时代的伦理学, 它将汇聚计算机伦理学、网络伦理学、信息伦理学、生命伦理学、认知科学伦理学、神经科学伦理学、新材料伦理学等学科, 形成一个具有统摄性、辐射性和渗透性的伦理学研究平台, 是研究人机关系、万物关系的伦理学。上海财经大学张东辉强调赛博空间的发展理当以人的实践品格和鲜活生命为根本宗旨, 应当是人的本质规定赛博空间的未来发展, 而不是任凭赛博空间的发展规定人的本质并左右人类的未来走向。贵州大学王薇从国外福柯的哲学思想出发, 探讨了赛博空间的矛盾意识形态及其地缘政治问题和赛博空间虚拟本体论中的主体性、身体问题等。

在网络伦理方面, 湖南师范大学文贤庆讨论了网络社交媒体的发展带来的网络身份认同的问题, 因为网络和信息技术所具有的虚拟空间和延时效应而呈现出一种扭曲和虚假, 从万物源自比特的信息理论来看, 个人身份认同无非是具有自我意识的信息智慧体如何在一个人机交互的信息界面共享万物互联的智慧环境创造生活、呈现其意义和价值的过程。南开大学林建武谈到虚拟现实的伦理可能问题, 认为我们可以通过赋予虚拟现实中的人替一种伦理主体的地位, 通过主体沉浸的方式践行某些伦理的规范, 从而真正建立起一种虚拟现实的伦理学。大连理工大学邢兆梅从伦理学的视角对网络语言植入现实给人们日常交际带来的“异常”变化进行了分析, 从净化、规范和科学管理网络语言三个维度阐释了构建网络语言伦理框架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绍兴文理学院徐铁光主要从网络舆情治理主客体两个角度分析如何进行网络舆情治理, 提出应当以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为指导, 实现网络舆情善治。华南理工大学窦畅宇探讨了赛博伦理中的代际公正与代际平等问题, 认为信息与人的结合导致了人存在方式的变化, 不同代人的信息化程度有差异, 代际关系发生变化, 强调青年需承担自身的代际义务, 从“服从”前代走向“反哺”前代。大连理工大学王娜认为社会信任、信息安全、消费公正及价值认同等伦理问题不断凸显, 人们应该反思移动媒介设计和控制人们的消费认知与行为选择。华南理工大学叶宇彤探讨了赛博格与女性本质的问题, 认为应从技术之于女性的最好的、最有价值的特性上探索女性的本质。

二、技术伦理、工程伦理与科研伦理

在技术伦理方面, 华中师范大学张卫从技术与自由、技术与信息以及技术与中介三个角度论证了技术产生伦理问题的可能性, 阐述了三个角度的相互关系, 认为三个角度的论证共同反驳了技术工具论一贯坚持的技术本身无伦理属性的观点, 从而为技术伦理学的合法性奠定了一个牢固的“阿基米德点”。长沙理工大学陈万求探讨了会聚技术伦理的认识论基础, 认为为了合理地发展会聚技术, 必须实施相关具有前瞻性的战略, 采取相关具有预见性的措施, 构建“公众—企业—政府—全球”技术主体的伦理新秩序。长沙理工大学黄芳萍认为技术的“性别研究”可以获得对技术以及创造和使用技术的“性别化的人类”更全面的理解, 强调反思技术的性别化问题有助于建构“性别和谐”的技术发展价值观。

在技术风险方面, 湖南师范大学万丹概括了风险研究的三种路径, 提出一种对于风险概念的新界定方式, 力求在规范主义和构造主义之间找到一种平衡, 寻找在以技术路径为代表的实证主义与以社会学路径为代表的构造主义观点之间有哪些承诺可以作为合理的中性基础。华南理工大学闫坤如认为核技术风险源于核技术具有潜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对风险决策中的理性决策者以及非理性者的决策过程进行了分析, 为核技术风险决策提供理论基础。湖南大学欧庭高认为科学社会化与现代技术风险的兴起密切相关, 现代技术风险的不断建构、转移、扩散和放大, 使传统的以专家为主的单一治理模式失效, 进而需要向以公众参与为主的多元治理模式的转变。

在工程伦理方面, 北京工业大学张恒力认为美国工程伦理规范发展与工程职业发展历史密切相关, 工程伦理规范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工程伦理规范的发展与完善顺应了工程技术发展的新兴挑战和工程职业发展需求。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张铃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现代工程已成为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实践活动, 从现象学视域出发, 分析了现代工程活动的特点, 对工程风险分配正义问题进行现象学阐释。西南交通大学刘丽娜认为工程鲜明的伦理属性是由工程的本质决定的, 普通伦理教育不能取代“工程伦理”教育。

在科研伦理方面, 大连理工大学李英杰以小保方晴子为例, 探讨了科学争议与科研不端行为的划界问题, 认为科学争议与科研不端行为的划界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大连理工大学王飞认为科研成果评价直接影响到科学实践, 科研成果评价的各种方法隐含着导致科研不端的可能性。

北京大学周程对行为遗传学的定罪量刑及其道德责任展开了探讨, 认为遗传学证据正在被引入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成为定罪与量刑的依据之一, 行为遗传学证据被引入司法实践不会撼动道德应责性的根基地位, 行为遗传学证据是否应该影响定罪量刑在于能否阻碍个体理解社会道德规范、明确善与恶的界限的能力。上海大学孙楠认为传统伦理学中有两种竞争理论:理性主义和情感主义, 通过反思神经伦理学已有研究成果, 认为神经伦理学所支持的情感更倾向于理性情感, 这将对AI模拟人脑何以可能有所启示。

三、生命伦理与环境伦理

针对基因编辑引发的争论, 河南师范大学刘科通过反思生命从自然编辑到技术编辑的转变, 认为自从技术产生以来, 生命进入到技术编辑时代, 其中蕴含的革命意义与本质挑战。湖州师范学院陆群峰认为基因编辑可能导致人类基因多样性和丰富性的丧失等不可逆的、长期的、不确定的后果, 以及基因编辑技术被用于制造生物武器等滥用的后果。长沙理工大学刘芳以“试管婴儿”为例, 认为生命的技术控制会引发客观性伦理风险与主观性伦理风险, 我们应从伦理思维模式的转换、“责任伦理”的接受与实践等向度出发, 规避与消解伦理风险。中南大学王晓敏认为基因导向的个体化医疗对于复杂的临床不确定或难以权衡的临床决定是至关重要的, 但也引发了一些伦理问题, 我们应该结合中国文化背景, 开展个体化医疗, 实现医学和人文的有效结合。

中国社科院肖显静探讨了“物种是否具有道德地位与物种是否具有本质以及具有什么样的本质有关”的问题, 认为“内在生物本质主义”之“激进”的状态, 既可以比较完全地作为确立物种是否具有道德地位的标准, 也可以凭此比较完全判断对物种成员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河南师范大学安道玉强调由于人的知识结构不同, 在现存社会中有四种生命观并存:天命生命观、进化生命观、人择生命观和人创生命观。

在生命医学伦理方面, 东北大学吕阳认为医学科学的发展使原生环境疾病得到有效的控制, 但次生环境疾病的肆虐严重威胁着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呼吁运用生命伦理原则和公共卫生伦理原则对次生环境疾病进行审视。华中师范大学何杰认为随着生物医学、神经科学、信息工程等相关领域理论学科知识的发展, 人类增强的愿望慢慢得以实现, 但人类增强技术也带来了一些伦理道德问题。在医学伦理制度方面, 温州医科大学曾春燕以西方理论框架和普世原则为科学基础, 融入中国传统文化“仁、义、智、信”的德性内涵, 提出富有中国特色的医学伦理审查机制。

在生态伦理方面, 湖州师范学院尹怀斌认为“两山”理论的伦理价值主要体现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价值、美好生活之实践论价值、对“中心论”、“技术批判论”、“资本批判论”、“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等批判性价值等三个方面。河南师范大学金立科以我国农村秸秆焚烧问题为例, 认为环境正义的基本诉求是强调环境利益的共享与环境责任的共担, 解决秸秆焚烧问题最终还需通过社会正义和技术正义来实现环境正义。

四、人工智能与大数据伦理

在人工智能方面, 东南大学李杨以无人驾驶汽车为例, 认为当前人工智能所拥有的道德判断与行为能力是人类应用自己的理性进行设计并赋予机器人的, 由于文化的多元性与地域性, 对于同样一项人工智能技术, 不同的受众群体可能做出完全不同的伦理价值判断, 为了准确把握受众群体的伦理诉求, 一方面需要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理性对话与调查研究, 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 通过实验伦理的方式来获取人们的道德期望, 将其应用在机器人伦理判断的确立上, 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获取面对人工智能伦理困境的不同地域的受众群体的伦理判断和道德需求, 推动人工智能伦理判断的适应性。湖南师范大学孙保学针对“无人驾驶汽车在危急时刻到底该救谁”的问题, 认为绝大多数人支持通过设定程序使自动驾驶汽车对人的总体伤害程度降到最低, 在危急时刻自动驾驶汽车会以更大的社会利益作为抉择标准, 但人们并不愿意乘坐或购买这种具有典型的功利主义设定的自动驾驶汽车, 因此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思考:第一, 伦理难题的解决可以更多地诉诸技术难题的突破;第二, 自动驾驶汽车的普及应用将倒逼公共交通系统进行全面升级。大连理工大学于雪对机器人的道德能动作用进行了探析, 认为机器人的道德能动作用问题侧重于对机器人自身道德属性和道德行为力的阐释与建构, 包括机器人的道德意向论证和机器人的道德行为力的论证, 将具有广义道德能动力的自动机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物纳入道德行为范围, 有助于在设计、使用、操作、评估等环节充分考虑机器人的道德角色和社会影响, 促进机器人产业负责任地发展。东北大学姜小慧对人形机器人开发过程中人会对高度似人的机器人产生恐怖情绪的现象———“恐怖谷”现象引发的伦理问题展开讨论, 认为应从知觉理论、认知理论以及社会学理论等方面对恐怖谷现象的本质进行解释。

在大数据伦理问题上, 江西财经大学陈仕伟批判了大数据主义, 大数据主义过于相信甚至迷恋数据的结果, 其极端化就是数据独裁, 误以为数据科学能够取代专业科学, 数据知识可以代替意会知识, 数据分析取代定性分析, 数据精神取代人文精神, 因此在法律制度相对滞后的条件下, 需要从技术伦理、共享精神、伦理规范和人文精神等角度对大数据主义进行伦理治理。西南交通大学刘丽娜认为当前大数据时代面临数据垄断、信息权益、隐私安全、数字记忆、人性自由等方面引发的伦理争议, 对当代社会程序与人伦规范构成了严重冲击, 我们应从政府、企业、技术和媒介等层面, 逐步建立大数据伦理的规则体系。

作者:唐熙然,原载《伦理学研究》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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