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教育的认识基点
——对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解析
彭立威
湖南城建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年 第4期
摘 要:面对全球生态危机的日益加加剧和对环境教育呼声的日益高涨,以及对环境教育的成效质疑责难的严峻形势,本文试图从认识根源入手,探讨环境教育需要解决的最根本的问题,即对人自关系的伦理解析,主要从主体维度、认识维度和实践维度3个方面加以分析,使人们真正确立一种经过阵痛与不断反思而形成的新的自然观,从而指导环保实践,使环境教育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键词:环境教育;认识基点;人与自然;自然价值;
自然权利从1972年6月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世界著名的“人类与环境大会”以来,“人类对环境的觉醒”已经30 a了,在30 a的不断阵痛中探索,环境教育作为一支较有疗效的药剂,在“唤醒”人们的环境意识,建立人类的环境伦理观念、价值观念等方面有很大的推动,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人们又不禁对环境教育提出了种种质疑和责难,时而认为环境教育只是一场“失败的革新”?这种观点可能主要源于长时期环境教育没有扎对自己的“根”.
环境教育的初衷理应是对20世纪不断恶化的环境问题的一种重视与思考,并指导于环保实践.为此,环境教育的起点理应从环境危机产生的根源与环境问题恶化的思想意识根源入手.究根到底,实质上就是真正理清长期争论不休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在严重的全球性问题和人类生存“极限危机”面前,人类必须开始对自然采取一种新的态度,它是必须建立在协调关系之上,还是征服关系之上?笔者试图作一些探讨.
1 从多维视角中探寻界定符合时代发展的人与自然关系
在古老的东方文明中,蕴涵着人与自然统一的生态价值观.认为人是在自然中生的,“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人又是在自然中不断发展的,提出人的最高理想就是达到与自然融合在一起,即“天人合一”,“与天地同参”.人与万物同质同源,“天地之大德曰生”.天道与人道相通不二.“天道与人道实一以贯之.宇宙本根,乃人伦道德之根源;人伦道德,乃宇宙本根之流行发现”.特别是儒家学派中从“尊天亲地”、“合敬同爱”、“仁至义尽”,到“中庸毋我”,到“天地人,三材无私”,系统地从神道设教对人与自然相协调的道德诠释到辩证思维的方法论要求到世界观的高度来协调人与自然的系统的诠释把握,充分体现了古人对人与自然相协调关系的理想、渴盼与追求.
在生态危机充分暴露的西方文化中,流行着“主客二分”的观点,总是根据主体—客体二元分裂的认知图式来把握自然和认识自然.从柏拉图的“理念说”把理念世界和整体世界对立起来,到中世纪神学主宰论到人主宰世界说的转变;从培根提出人类掌握知识的目的就是为了改造自然界,使其为人类服务,到笛卡尔陷入心物二元论⋯⋯人类从思想和观念的意义上从自然中站立起来了,自然界不再被看成是具有无限威力的、人们必须臣服于它的神秘实体,自然界成为了人可以任意加工改造的对象,从而留下了人与自然关系紧张的祸根.
在自然科学进步的带动下,马克思、恩格斯系统地阐述了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恩格斯指出,人是自然界进化的产物,因而人本来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他告诫人们“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对自然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1]马克思指出:人靠自然界生活.它也意味着人作为自然存在物,首先,所确证的是人不能离开自然界而存在,其次,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说明对自然的依赖也造成了人的永远都无法完全褪尽的自然属性.“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来说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来说才是人的存在,而自然界对它来说才成为人.”[2]另外,马克思还从社会发展的高度充分肯定自然主义与人道主义的统一,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的共同状态.
不管是古代东方儒学的人与自然协调的自然观,还是西方主张人与自然二元分离的思维方式,还是马克思主义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观,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均分别有着其极其合理的因素和存在的空间.在科学地批判,合理地吸取的基础上,过度到当前日益加剧的生态危机现状面前,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呼声与日俱增,但又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共同进化”和“弱人类中心主义”自然发展观之争.
所谓“共同进化”是指有2种观点,一种是把协调发展理解为人在发展,自然界的变化或演化要与人类或社会的发展相配合和适应;一种是理解为自然界在变化发展,人类的行为要与自然界的运动变化相配合和相适应.当然,我们不能全盘否定其合理的一面,自然的演化发展虽会一如既往地影响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人类社会的进化发展也会一如既往地影响自然的进化,但目前来说,这种相互影响至少是不可同步的,也是不能同步的,还远未达到“共同进化”和“双赢”的程度.
在今天的环境教育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历史沿革与渊源、现实困境与必要之外,从认识的角度,应站在“人类要把自己看作是自然的一部分,不把自然界看作是异己的、被征服的、被主宰的对象,要合理使用有效期提高自然资源基础,努力保持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特别是生物资源的永续利用,要保护自然生态的自然环境,尽一切可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损害”[3]的高度来把握“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关系,即应积极倡导一种以(人类)为主体的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2 正确估价自然的价值和权利,重新审视人类中心主义
环境教育,否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和自然权利,就会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自然价值在生态伦理学中,一方面是指自然物对人的有用性,也称自然的使用价值或外在价值、工具价值;另一方面指自然界或生态系统的自满自足,称为自然自身的价值或自然内在价值、自为价值.自然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所表明的那种人对自然的依赖性,恰恰驳斥了自然对人具有工具价值表明的人对自然具有主宰意识的观点;自然的内在价值也表明,是以生态系统中各种存在物为客体,维护整个生态系统稳定、完整、有序所具有的价值,人类作为生态系统中的一员,不再是价值关系中的唯一主体,人的尺度也不再是价值经济的最终根据,相反在某种意义上人成为自然的工具,要服从于自然的尺度.也就是说,自然界中的事物是内在价值实现的条件和工具,而具有工具价值的许多事物,自身具有内在价值,自然界的事物是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统一体,人类也应如此.为此环境教育就要通过对自然价值的理解与阐释,使人们形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值意识,正确处理人类价值与自然价值的关系.
自然权利问题,也是环境教育必须理清的问题.自然权利的内涵可界定为:是生物固有的按生态规律存在并受人尊重的资格.长期以来,人们是不承认自然权利的,即使是今天的学术界,也是百家争鸣,其实最主要的分歧在于大自然不能像人类一样形成权利意识,只是一种静态上的、被动赋予上的无声呼吁了“权利”.事实上赋予自然权利或承认自然权利并不是要追加大自然对人的义务,而是要追加人对大自然的义务,通过这种义务的追加和权利的让渡,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环境教育通过对自然权利的认同,要使人们唤起自己的良知、义务感和责任感,自觉地维护人类的环境权利.
对于自然价值和自然权利的分析,人类中心主义则一切以人为中心,或一切以人为尺度,为人的利益服务,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5]其本质是人类希冀于追求对自然的征服和改造,以实现人类满足自身的需要,为了维护人类的利益,积极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经济物质方面的条件,从而使人类最终摆脱自然对自身的统治和奴役.
以上对自然价值和自然权利的界定,就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合理性最有力的驳斥,今天我们提出的“走进非人类中心主义”和“走出人类中心主义”,要揭发的是人类中心主义造成了人们利用自然、变革自然、改造自然、控制自然的过失,是要批判由人类中心主义引起的战胜自然、征服自然、掠夺自然、破坏自然的罪过.正是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合理性和过失罪恶,今天环境教育要辩证地审视,不在于批驳其文辞本身,在于确定人类中心主义的确与自然界的破坏,或者得说否认自然内在价值和自然权利有着不可解脱的关系,我们绝不能只从人与自然对抗的视角来看待,实际上人与自然的不和谐、矛盾的激化是与社会内部矛盾的存在制度化密切相关的,今天环境教育批驳人类中心主义,主要是教育人们要抛弃那种狭隘的主宰自然的意识;通过对自然权利和自然价值的合理肯定与认同,形成新的生态价值观.当然,我们也不能一味地强调自然价值和自然权利,陷入“自然中心主义”,否则,也会陷入一种荒谬的境地.
3 彻底整合人与自然协调关系,祛除征服自然价值观念
我们地探寻环境教育中人与自然协调关系的主体维度和认识维度之后,用之以察看实践维度.整合人与自然协调关系,关键是保护自然,改造自然,尊重自然,反对和驳斥征服自然.
人与自然的协调关系,我们常提有这样的观点:人与自然的协调就是自然与人文和谐、和解,就是从过去的征服自然转变到尊重自然,从破坏自然到保护自然,从掠夺自然转变到善待自然.当然笼统地说提出和要求保护自然和保护生态环境是远远不够的,停留在书面层次上和囫囵吞枣的层面上,只使受教育者“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为什么要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呢?这也是人与自然协调的一个方面.列宁曾有一句名言:“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6]也就是说,人与自然的协调,是在矛盾的基础之上的协调,为此,人与自然的协调就要克服矛盾,在合理地、有利地、有节地改造自然,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或两种需要去改变、变革或改造自然,其一是自然界提供了人的生存的可能性,但没有造成人类生活的现实性;其二是自然界形成了人类产生、发展的优越条件,同时又向人“提供”了威胁——灾害.[3]
当然,我们讲的改造自然,或讲与自然作斗争,不是征服自然的翻版,或许征服自然是绝对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一种观点,或对自然灾害、自然对人类过度利用自然产生的一种所谓“自然报复”的提法.改造自然是与尊重自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充分尊重自然的存在及其规律、尊重自然规律的客观性基础上充分发挥人类的主观能动性,是严肃的,而不是轻率地对待自然.为此,征服自然只是掠夺自然、破坏自然的一种代名词,从环境教育的实践维度是错误的,值得批驳的,是不可取的,不可认同的.
为此,环境教育的实践中,应以人类开发利用、改造自然的人道主义原则要求人们:用尊重自然的态度取代占有自然的欲望,用爱护自然的活动取代征服自然的行动,用人类保护自然的方式取代瓜分自然的劣径,用人类对自然的自觉调节来取代自然本身的自发调节,用人对自然的义务感来偿还人对自然的过度的占有和利用.
参考文献:
[1]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23-24.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2.
[3] 陈昌曙.哲学视野中的可持续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26,131.
[4]李培超.自然的伦理尊严[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142.
[5] 余谋昌.走出人类中心主义[J].自然科学研究,1994,(7).
[6] 列宁.列宁全集(第38卷)[C].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