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中“兴奋剂使用”的伦理思考
刘湘溶 龚正伟
2004 年 9 月伦理学研究第 5 期(总第 13 期)
[摘 要] :兴奋剂使用已经成为现代体育运动 ,特别是高水平体育运动与竞赛中最大的问题。由于兴奋剂使用的历史时期长 ,使用背景复杂 ,使用药物和技术日益高科技化 ,国际反兴奋剂使用的斗争面临许多的困难。虽然 “反” 和 “堵” 是世界体坛的主旋律 ,但也不乏建议 “堵” 与 “疏” 并举的声音。然而 ,它们都面临着伦理学的追问和反思。从兴奋剂何以进入伦理学思考的源头开始 ,寻找现代及未来体育的价值根据和行为准则 ,正视体育运动的层次性和领域分化与拓展的事实 ,人类或许在不久的将来能够运用科技和伦理的双层智慧 ,超越或化解兴奋剂使用和反使用的矛盾。
[关键词] :体育运动 兴奋剂 行为 价值 伦理
一 “兴奋剂” 和 “兴奋剂使用”
首先 ,我们必须搞清什么是 “兴奋剂” 和 “兴奋剂使用” 。我国有的研究将二者混同[1 ] (P1 - 2),这是值得质疑的。实际上 , “兴奋剂” 作为一个外来词 ,它的英语名词是 “dope” 。 《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将其解释为: (colloq) harmful drug (eg opium) ; nar2cotic ,即有害的药物(例如鸦片) 或麻醉剂的意思。现在 “兴奋剂” 成为了一切危禁药物和方法的代名词。而 “使用兴奋剂” 的英语是动名词 “doping”,其被国际奥委会( IOC)认可的最早定义(1964)为:参加竞赛的运动员使用任何异体物质 ,或以不正常的量和不正常的进入机体的途径使用生理物质 ,试图人为地以不正当的方式提高其在竞赛中的运动成绩的行为。现今的 IOC 的 “医学法规” 在此基础上修改为:兴奋剂使用违反体育和医学科学的道德规范 ,其包括事业被禁用的药物制剂和被禁止使用的方法[2 ] (P261)。最新的 《加拿大反使用兴奋剂规划》 指出: “使用兴奋剂” 包括增强体育活动 ,危害健康和(或)违背体育精神的被禁用物质或被禁用方法[3 ]。1999 年 2 月 4 日世界反兴奋剂大会通过的 《洛桑宣言》 指出 , “使用兴奋剂的定义是:使用了对运动员的健康具有潜在危害 ,或者能提高运动成绩的物质或方法;在运动员的体内查出了 《奥林匹克反兴奋剂条例》 所列名单中的禁用物质;或者被查明了 《奥林匹克反兴奋剂条例》 所列名单中的禁用方法。 ” 2003 年3月在哥本哈根举行的世界反兴奋剂大会期间通过、 2003 年 7 月 4 日国际奥委会第 115 次全会正式批准的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以下简称为 《条例》 ) ,将 “使用兴奋剂” 概念操作化: “凡构成本条例第 2. 1条款至第 2. 8 条款中规定的一项或更多项违禁行为 ,即为使用兴奋剂。 ” 即:在运动员体内采集的样本中 ,发现禁用物质或它的代谢物或标记物;使用或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接到经反兴奋剂规则授权的检查通知后 ,在没有令人信服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未能接受样本采集或拒绝接受样本采集 ,或者其它的逃避接受样本采集的行为;违犯关于运动员有义务接受赛外检查的适用规定 ,包括未能提供必要的行踪休息 ,以接受合理规则宣布的检测;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检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拥有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交易;对任何运动员使用或企图对其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 ,或者是协助、 鼓励、 资助、 教唆使用禁用物质与方法的行为 ,或其它类型的违犯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或任何违规的企图。此外 ,条例还对特殊情况 ,如特殊的治疗性使用做了规定 ,并建议WADA应制定并实施一个关于准许治疗性使用的国际标准。因此 ,我们可以将 “使用兴奋剂” 概括为“已经使用” 、 “企图使用” 或 “使用未遂”、 “没有正当理由排除被怀疑可能使用” 三层含义。
二 兴奋剂使用与反使用的历史回顾
兴奋剂使用与体育运动的关系可以说是人影随行。人类最早使用兴奋剂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公元前776年 ,这是竞技比赛中运动员使用刺激剂留下了最早的历史记载。公元前 3 世纪的古代奥运会上 ,也留下运动员食用由蘑菇中提取的致幻觉物质来提高运动成绩的报告。公元 16 世纪曾盛行过给赛马注射兴奋剂。在人类竞技运动历史上 ,首次有明确文字记载使用兴奋剂的事件发生在 1865 年 ,即发现一名荷兰籍运动员在横渡海峡的游泳比赛中服用了兴奋剂。而有明确医学检查证实是过量使用兴奋剂而导致运动员比赛瘁死事件的第一例文字记载 ,是关于 1886 年一名英国运动员参加法国举行的自行车越野赛后的突然死亡[1 ] (P1 - 2)。
中国兴奋剂检测中心主任杨则宜先生认为 ,兴奋剂的使用在人类对生理和药物等方面研究的不断深入 ,在药物合成技术的发展进程中 ,以及在设法逃避反兴奋剂检查的过程中而不断变化着。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的使用 ,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刺激药物使用阶段( - 1950S) ,即使用传统的刺激剂药物的初级阶段 ,包括使用可卡因 ,士的宁 ,咖啡因 ,海洛因 ,苯丙氨等;19 世纪 60 年代 ,兴奋剂使用开始进入第二阶段 ,即多种合成类固醇 ,利尿剂和β阻滞剂(如心得安) ,加上传统的刺激剂等药物滥用阶段;19 世纪90 年代前后 ,兴奋剂使用开始进入第三阶段 ,即多种内源物质使用时期 ,包括睾丸酮( T) ,双氢睾丸酮(DHT) ,去氢表雄酮 (DHEA) ,促红细胞生成素(EPO) ,人体生长激素(HGH) ,促性腺激素等。反兴奋剂使用整体检测技术则至少落后兴奋剂使用10 - 20 年[2 ] (P261 - 265)。
21世纪 ,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 ,世界体坛的兴奋剂使用和反使用的前缘与焦点已经演变成为基因兴奋剂问题。世界反兴奋剂专家感叹:2004 年夏季奥运会虽然大大加强了反兴奋剂的力度 ,但由于反基因兴奋剂检测技术尚未实现突破进展 ,反基因兴奋剂对于那些已经使用基因兴奋剂的选手鞭长莫及 ![1 ] (P1 - 2)
兴奋剂在当今世界体坛上被称为 “魔鬼”,兴奋剂使用遭致的是一片喊打之声。2004 年雅典奥运会虽然 “尿瓶裁军” 有功 ,然而 “老鼠” 好打 , “魔鬼” 难锄。当今世界体坛兴奋剂使用和反使用大有 “魔高一丈 ,道高一尺” 之势。造成世界体育反兴奋剂相对被动的原因主要有: “魔鬼” 善变 — — — 运动员和科技人员的逃避手法不断变化 ,而反兴奋剂大多只能是防变在后;其次是兴奋剂检测方法相对落后于对它们的研制和使用 ,如对基因兴奋剂使用我们暂时就无能为力;第三是各个国家和体育组织对反兴奋剂态度不一 ,打击防范措施不严格 ,特别是最有条件研制高科技生物医药产品和竞技水平最高的国家和组织 ,实际上最有可能形成为新型兴奋剂研制和使用的源头。当年的东德 ,在其解体后 ,兴奋剂事件频频爆光;1988 年汉城奥运会 ,加拿大短跑运动员 “本•约翰逊事件” 仍然是警钟长鸣;长期以世界体坛卫道士自居的美国 ,在 2004 年夏季奥运会开幕前夕 ,实际成为了兴奋剂丑闻的主角。据报道 ,世界上一大批高水平运动员都是新型类固醇 THG产地 — — — 美国的巴尔科(BALCO)实验室的顾客(其中包括男子100 米世界记录保持者蒂姆• 蒙哥马利 , “女飞人” 玛丽昂• 琼斯 ,等等) ,此外在 1998 - 2000 年间药检中呈阳性但未受到处罚的美国运动员达 100 多人 ,9枚奥运会金牌获得者卡尔• 刘易斯也名列其中 ![3 ]
中国部分项目运动员发生过诸如广岛亚运会的兴奋剂事件 ,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自此 ,中国政府和体育组织从法制、 行政和教育等多个方面全面展开了反兴奋剂使用的斗争 ,反兴奋剂使用的各项工作基本达到了与世界同步。
三 “兴奋剂使用” 的伦理思考
(一)“兴奋剂” 问题是如何进入伦理思考范围的
《条例》 第 19 条第二款 《研究的种类》 中指出:“除了医学、 检验和生理学研究外 ,反兴奋剂的研究还可以包括如社会学、 行为学和伦理学方面的研究” [4 ] (P5)。
这里实际上为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 ,即 “兴奋剂” 是如何进入伦理学研究视野的 ? 其实 ,对 “兴奋剂” 这一客观存在事实 ,我们是无法进行伦理思考的 ,因此 ,严格地说 , “反兴奋剂” 一说是不妥当的;只有当 “兴奋剂” 与人发生关系 ,即被决断是否 “应当”使用 ,如何 “正当” 使用时 ,才进入了伦理学的研究视阈。因为 ,伦理学基本说来是一种行为科学 ,是关于伦理行为的科学 ,是关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的科学。
David Cruise Malloy博士认为: “任何行为都是价值、 目的和伦理的知或无知的结果” 。 “兴奋剂使用” 作为一个动名词 ,无疑构成为人类的一种行为 ,其所有行为动机与结果都要受到伦理的追问 ,即必须进行 “伦理行为事实如何” 与 “伦理行为之应该如何” 的道德事实与价值等方面的考察。最基本的问题是: “我将做什么 ?” “我选择什么 ?” “我将如何生活 ?” 。伦理学给了我们决断是否 “应当” 采取一项行动的思想工具[5 ] (P18)。
“应该” 是一定评价尺度下的价值判断 ,因此 ,伦理学又可以称为一门特殊的价值科学。那么 ,体育“反兴奋剂使用” 的价值在那里呢 ? 亦即体育运动与竞赛为什么要 “反兴奋剂使用”?《条例》 中认为 , “反兴奋剂规划追求的目标是保护体育运动固有的价值。这固有的价值通常指的是 ‘体育运动精神’,它关系到我们如何进行真正比赛的奥林匹克精神的基础。体育运动精神是人类精神和思想的体现 ,并且具有以下的价值特征:道德、 公平比赛与诚实;健康;优秀的能力;人格与教育;有趣与快乐;团队活动;奉献与承诺;尊重规则与法律;尊重自己、 尊重其他参赛者;勇气;联合与团结。 ” “兴奋剂在根本上与体育运动的精神相悖。 ” [6 ] (P261 - 263)
由此可见 , “反兴奋剂使用” 的实质是防止体育运动的异化 ,是期望体育运动能够在对人类的工具价值实现的基础上 ,确保人类的终极价值实现。由此可见 , 《条例》 既是一项国际体育法规 ,也是一个全球体育伦理规范。国际体育界为制定和实施全球伦理提供了范例。
(二)体育运动中 “反兴奋剂使用” 所面临的困惑及其伦理思考
国际反兴奋剂使用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体育运动反兴奋剂使用已形成国际同盟 ,毫无疑问 ,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是必须反对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体育运动使用兴奋剂进行伦理反思和追问的终结。实际上 ,目前的反兴奋剂使用主要是从伦理的“不应该” 或 “应该不” 的否定的角度提供基本的价值导向 ,一方面 ,它们是否为标准的答案 ,我们尚须进行更进一步的伦理学研究;另一方面 ,对于 “不应该”之外的领域是否就可以视为 “应该” 的问题 ,我们根本还未来得及进行讨论
!让我们以 《条例》 为参照来思考反兴奋剂使用问题。前面我们已知 , 《条例》 反兴奋剂使用的基本根据是使用兴奋剂违背了人类的健康原则和公平原则等等。首先 ,让我们谈谈健康问题。众所周知 ,体育运动实际上是分领域和层次的 ,促进和保护运动员的健康是体育最根本的原则 ,但在不同的体育领域和层次贯彻的方式和达成的目标是不同的。高水平的竞技运动 ,一方面要追求 “更快 ,更高 ,更强”,另一方面由于自然人的体育运动潜力开发几近极限而越来越更多地依赖新技术的运用(包括新材料、 新药物、 新设备等) , “增进健康” 在现实中几成神话 , “保护健康” 才是其追求的目标。然而 ,新药物是否影响人体健康 ,从而被列入兴奋剂之内 ,肯定要在使用之后才能辨别和决断;进而言之 ,假如新药物不影响健康或负作用很小 ,它们是否可以如同新材料新技术设备一样使用吗 ? 其次 ,让我们谈谈公正问题。我们为什么只怀疑和打击药物带来的不公平 ,而对新材料新技术设备使用垄断所带来的不公平置若罔闻呢 ? 能提高运动成绩而又不在反兴奋剂名单之列的新药物及其技术 ,也能同新材料新技术设备一样公开买卖和使用吗 ? 就此推断下去 ,高水平竞技运动对于科技不发达的国家和组织的运动员永远无法实现公平 ,除非将所有可能使用的技术一一公开。 “公开” 是实现 “公平” “公正” 的基础。 “公开” 才能使体育竞赛真正回到科学训练竞争的道路上去。
既然体育运动是分层次和领域的 ,我们不妨设想:兴奋剂使用既能 “堵” 也可以 “疏”! 我们应当思考:当代体育反兴奋剂使用难度如此之大 ,它是否会发展到如同国际社会对待 “吸烟” 的相同态度 ? 在依靠科学技术不断降低其危害性的同时 ,只要它不在人们之间构成为一种厉害冲突关系 ,在志愿的基础上 ,我们或许能够解决体育在使用兴奋剂方面的两难选择 ? 医学不是从正面规范了包括兴奋剂在内的许多药物的正确使用规则吗 ? 对于人类创造的所有高科技产品 ,我们本着的态度首先是 “拒绝”,还是辩证思考后的 “合理运用”? 人类能够使体育运动中“兴奋剂使用” “弃恶从良” 吗 ? 到目前为止 ,我们不是已经较为成功地超越了奥林匹克运动的 “非职业化” 和 “非经济化” 的限制 ,从而使现代奥林匹克运动获得了新生吗 ? 如果我们不能推导出兴奋剂使用对于体育运动 “必恶” 因而 “必反”,谁又能保证正是包括新药物在内的新科技的运用恰恰是未来体育运动发展的下一个突破口呢 ? 诸如汽车、 帆船等等的普及不是已经大大丰富了现代体育的内容吗 ? 我们是否应当思考:将体育比赛分流 ,将类似 “汽车赛” 之类的主要基于科技的体育比赛 ,与传统主要以人的智力和体力为基础的比赛分流 ? 如果类似基因技术的运用能够带来人类的进步 ,在解决伦理道德难题的同时 ,人类的体育运动肯定也将开辟新的领域。至少 ,我们可以进行类似的假设。我们应当学会多向思维 !
科技的发展和运用不断催生新的文明 ,而旧的东西并不必然很快被取代或被消灭。 “事实上 ,尽管新技术设备层出不穷 ,但旧东西并未因此全然消亡。汽车跑得比自行车快 ,但并没有让自行车销声匿迹 ,新的技术进步也没让自行车焕然一新。新技术必然导致旧物毁弃的想法往往过于单纯。照相术发明后 ,虽然画家们感到没有必要再像人那样复制现实了 ,但这并不意味着达盖尔(银版照相术的发明人)的发明仅仅催生了抽象画法。在那种没有照相范例便存在不下去的现代绘画中 ,仍然有一整套传统…… 画家的眼睛通过摄影的眼睛看到现实。这意味着在文化史上 ,从来没有一物简单地杀死另一物这样的事例。当然 ,新发明总是让旧的发生深刻的变化。
”针对反兴奋剂使用越来越多的难题 ,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曾经发表言论说 ,应该考虑大量减少危禁药物的名单 ,只要不损害运动员身体的药物不能算作禁药[7 ] (P118)。反兴奋剂使用的主要问题无非是 “健康问题” 和 “公平问题”,然而由于现实中研究和使用的水平和技术总是先于检查 ,我们的反兴奋剂使用将长期处于尴尬境地。人类只有彻底从法律、 道德和医学上解决兴奋剂带来的公平与健康问题 ,禁止使用兴奋剂的初衷才有可能得到真正实现。
[参 考 文 献]:
[ 1 ]毛志雄.中国部分项目运动员对兴奋剂的态度和意向: TRA 与 TPB 两个理论模型的检验.北京体育大学博士论文 ,2001.
[ 2 ]杨威宜.体育中兴奋剂使用和反兴奋剂的历史、 现状及未来[J ] .自然杂志 ,19〔 5〕 .
[3 ]赵威.雅典漫漫 “尿瓶裁军” 路[N ] .长沙:体坛周报 ,2004 - 08 - 12.
[4 ]殷尔. 药检 , “纯洁奥运” 何其难 ? [ N ] . 北京:参考消息 ,2004 - 08 - 08.
[5 ]王海明.新伦理学[M]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1.
[6 ]唐凯麟.伦理大思路[M]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0.
[ 7 ] (意大利)翁贝尔• 艾柯(慷慨译) .书的未来[J ] .新华文摘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