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为国服务” 角度审视自然辩证法学科形态的转变
舒远招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2卷第4 期2010 年8 月
摘 要: 自然辩证法学科要更好地实现“ 为国服务” 的宗旨, 须自觉实现其学科形态的转变。为国服务, 首先要求自然辩证法学科的性质发生重大转变, 即由理论哲学向实践哲学转变。自然辩证法研究将不限于停留在释义的、描述的乃至说明的层次, 而是要包含评价的、规范的和实践的内容。相应的, 自然辩证法研究的对象领域必定会发生重大的转移, 即必须由自在的自然界, 转向跟人类实践活动和社会历史密切相关的人类现实的自然界。这些变化并不需要改变自然辩证法作为一门传统学科的许多优势, 而且事实上, 为国服务很可能已经成为自然辩证法学科的一种新的传统优势了。
关键词: 自然辩证法; 为国服务; 实践哲学
在朱训理事长的积极倡导下, 中国自然辩证法学会已经把为国服务当作推动自然辩证法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动力, 试图在为国服务中培养自然辩证法方面的专业人才, 在为国服务中搞好自然辩证法学科建设, 在为国服务中走向社会, 对国家当前建设中的问题做一些前瞻性、战略性的研究, 提出自己的有价值的建议。一些学者从为国服务的角度, 阐释了自然辩证法学科应该如何在承载其经典原理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创新。! 本文则试图从为国服务的角度, 审视自然辩证法作为一门学科的形态转变问题。自然辩证法学科要更好地实现为国服务的宗旨, 须自觉地转变学科的性质, 转变研究的视野和对象域, 同时坚持发挥自然辩证法学科的传统优势。
一、 自然辩证法学科性质的转变
为国服务, 首先要求自然辩证法学科的性质发生重大转变, 即由理论哲学向实践哲学转变。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将不限于停留在释义的、描述的乃至说明的层次, 而是须包含评价的、规范的和实践的内容。国内老一辈自然辩证法研究专家如于光远等一直强调自然辩证法理论研究要紧密联系中国社会建设和发展的实际, 这其实就是在肯定和突出自然辩证法学科的实践性质。一般说来, 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之区分的根据在于: 前者旨在对世界( 包括人类自身及其活动) 作出理论的解释, 而后者则落实在要对世界作出能动的改造上, 即落实在实践之中。在区分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时, 要把是否自觉地以实践为目的和归宿, 而不仅仅是否以实践为研究对象, 作为判断的根本标准。如果一种把实践当作对象来加以研究的哲学仅仅停留在对实践作单纯理论的阐释上, 而不是对这种实践活动作出具有价值导向意义的评价和规范, 最终按照这种导向和规范来重新塑造被研究的实践活动, 那么, 这样一种哲学的研究依然属于理论哲学的范围。反之, 不论是对于自然界、还是对于人类社会及其文化活动的任何理论的考察, 如果最终以实践为归宿, 那么, 这样一些原本可以叫做理论哲学的, 就具有了实践的性质。当我们说马克思的哲学是一种实践哲学时, 绝不仅仅意味着马克思满足于对实践作出理论的解释, 而是一定要将对于现实生活的研究和考察, 同现实生活的变革联系起来, 把理论贯彻在行动之中。
在西方哲学史上, 亚里士多德对创制的知识与严格意义上的实践知识所作出的区分! , 对西方实践哲学的研究产生了深刻影响。康德就进一步明确区分了技术实践与道德实践。不仅如此, 康德所理解的严格意义的实践哲学并不关涉技术实践活动, 而仅仅涉及道德实践活动。我应该做什么? 这个问题, 构成康德实践哲学即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在《判断力批判》的导言中一开始论述“ 哲学的划分”时, 康德曾明确地把哲学分为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 “但是, 只有两类概念, 是容许它们的对象的可能性有正好两种各不相同的原则的: 这就是自然诸概念和自由概念。既然前者使按照先天原则的某种理论知识成为可能, 后者却在这些理论知识方面在其概念本身中就已经具有某种否定的原则( 单纯对立的原则) , 相反, 对于意志的规定则建立起扩展性的原理, 这些原理因而叫做实践的原理: 所以, 哲学被划分为在原则上完全不同的两个部分, 即作为自然哲学的理论部分和作为道德哲学的---这是有道理的。“ [ 1] 不过, 尽管康德赞同把哲学分为理论的和实践的两个部分, 他却着力辨明: 不是所有涉及实践的哲学都可以叫做严格意义上的实践哲学。因为有许多原则是涉及技术实践的, 由于这些原则并不出于自由概念, 而仅仅出自自然概念, 因此, 这些关于技术实践的原则,并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实践哲学。只有出自自由概念的诸原则才是道德上实践的, 才构成康德心目中的真正的实践哲学。康德把一切技术上的实践规则, 都当成了理论哲学的补充。而他所理解的真正的实践哲学则具有非常突出的“ 规范 ”色彩, 因为它试图为人类的道德行为确立最高的伦理法则------ “定言命令“ 。
马克思突出了技术-- 生产实践的意义和作用, 并将之视为道德实践活动的基础。在马克思看来, 正是技术-- 生产实践活动构成了人类整个社会历史的基础。通过这种实践活动, 人类重新塑造了整个大自然, 创造出一个文化的世界。当然, 马克思也充分肯定了改造社会制度的社会实践活动的作用和意义。在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两方面, 康德曾强调实践理性相对于理论理性的“ 优先地位” , 这一有别于亚里士多德的立场恰好得到了马克思的赞同。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 马克思试图立足于实践来考察人类生活于其中的整个现实世界, 在把实践当成检验真理的标准、当成全部社会生活的本质的基础上, 他进而指出: “ 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 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 2] 这一名言显示: 马克思的实践哲学绝不满足于对世界仅仅作出解释, 而是要在解释世界的基础上改变世界的现状。
在《意愿-- 能够-- 允许: 一种进化伦理学的观点》一文中, 德国学者格哈特--- 福尔迈( Ger hard V ollmer)对哲学理论研究作出一种极富启迪的层次划分。他将进化伦理学的研究分为释义的( explikat iv) 、描述的( deskriptiv) 、说明的( ex planativ) 、评价的( ev aluat iv ) 、规范的( normat iv) 和践行的( pr akt isch) 六个层次。他认为, 在第一个层次上, 进化伦理学要对道德基本概念的含义作出解释或澄清, 继而对道德现象尤其是利他主义的道德行为作出描述和解释( 或说明) , 描述只是涉及到道德现象, 解释或说明则力图给出某种道德现象的原因。他进而提到进化伦理学需要对道德现象和行为作出价值评价, 提出伦理规范或“ 命令” , 最后将这些规范要求落实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之中。[ 3] 显然, 释义、描述、说明三个层次的研究属于严格的理论哲学范围,而评价和规范两个层次却已经具有实践意义, 并从属于实践活动了, 最后的践行环节则跟马克思的实践哲学的旨趣不谋而合, 它特别要求一种理论的研究最后要落实在实践之中。
按照福尔迈对哲学研究所作的层次划分, 如果将自然辩证法仅仅理解为理论哲学, 那么, 它便只会停留在释义、描述和说明的层次上, 而缺乏评价、规范的意义, 最终不会落实在实践之中。强调自然辩证法从根本上具有实践哲学的意义和性质, 即肯定了它具有价值评价和规范的意义, 具有对实践活动的指导作用, 并最终落实在实践之中。在为国服务的过程中自然辩证法要由理论哲学转向实践哲学, 并不意味着要完全放弃自然辩证法所具有的理论哲学的既有功能, 而是要突显其理当具有的评价、规范和践行的意义。
毫无疑问, 自然辩证法作为一门学科, 在一开始时其实是一种部门哲学, 即关于自然的哲学。在古希腊哲学家那里, 这种关于自然的哲学也可以叫做“ 物理学” 。亚里士多德的名著《物理学》其实就是一门“ 以自然界为特定对象的哲学” 。[ 4] 9 古代自然哲学家在对自然展开哲学思考时, 当然首先需要对“自然” 这一概念作出解释。早期希腊先贤对自然的哲学思考, 由于大多揭示了自然界普遍联系和运动变化的辩证性质, 而从一开始就可以被叫做“ 自然辩证法” 。它不仅对自然界的普遍联系与发展作出了生动的描述, 而且试图把握万变之中不变的、永恒的本原, 是对自然界之联系和变化所作出的一种哲学层次上的说明或解释。亚里士多德自然哲学( 物理学) 的主要内容就是关于运动的理论, 《物理学》自第三章到第八章都是讨论运动的, 所以“ 把《物理学》叫做运动论也无不可 ”。[ 4] 11这表明, 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或自然哲学其实是一种关于自然界运动变化的辩证法理论。
古代自然哲学所代表的自然辩证法思想在近代机械的、形而上学的自然观中受到了深重抑制, 这正是恩格斯对近代机械的、形而上学的自然观加以批评的原因。恩格斯试图恢复古希腊那种以揭示自然界普遍联系和运动变化为根本特征的自然观、自然哲学, 他并且明确地把这样一种自然观、自然哲学叫做自然辩证法。恩格斯认为, 自然辩证法说到底就是关于自然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科学, 而他的自然辩证法除了揭示支配整个自然界的基本规律( 质量互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 外, 就是要提供一幅整个自然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图景。
可见, 自然辩证法作为一种与形而上学的自然观相对立的辩证的自然哲学, 除了对 “自然” 概念进行释义, 从一开始就包含了对于整个自然界动态发展图景的描述, 以及对自然界之生成、存在和变化发展之原因、规律的说明或解释。显然, 如果自然辩证法对自然的研究完全撇开了自然界同人类的关联, 那么, 这种研究注定难以达到评价、规范和践行的层次。当自然辩证法对自然界的存在和变化试图作出评价尤其是价值、意义评价时, 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人本身当作评价的尺度: 离开人的需要、利益或特殊的认识和审美角度,自然界的存在、变化是无法获得价值或意义评价的。换言之, 人总是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出发, 对自然界进行价值评价的。而要进一步向自然界提出“规范要求 ”, 则更需要从人的尺度出发。至于“ 践行” , 则属于研究者自身的行动, 而非自然界自在的演变了。所以, 要求自然辩证法的研究除了对自然作出释义、描述和说明,还要进而上升到评价、规范和践行的层次, 就势必要求自然辩证法所要研究的自然界必定内在的包含了研究者------人------ 自身。所以, 在由理论哲学转向实践哲学的过程中, 自然辩证法学科势必同时要实现研究对象域的重大转变。
二、 自然辩证法研究对象域的转变
随着自然辩证法学科由单纯的理论哲学向实践哲学转向, 自然辩证法研究的对象领域必定会发生重大的转移, 即必须由自在的自然界, 转向跟人类实践活动和社会历史密切相关的人类现实的自然界。
这个对象领域的转变, 首先可以从空间范围内来理解。自在的自然界, 是指跟人类的实践活动或生活世界没有关系的自然界, 而人类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界则是不断受人类生产实践活动影响的现实的自然界。这个对象领域的转变当然也可以从时间范围内理解, 自在的自然界, 是指在人类诞生之前客观存在着的自然界, 而人类生活于其中的现实的自然界, 则必定始终跟人类的存在紧密联系在一起。
自然辩证法研究对象域的这种转变, 并不是从今天才开始的, 而是早就由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创立自己的实践哲学时就已经奠基了。在马克思那里, 自然界的辩证运动并不是脱离了人的自在的运动, 而是被理解为一场不断“ 向人生成” 的历史运动。而正是在此历史运动中, 人通过自己能动的生产实践而不断地改造自然界, 对自然界施加巨大的影响和作用。同时, 自然界也恰好通过人的创造性活动而确证着自己的客观存在。德国学者施密特曾强调指出: “ 在马克思看来, 自然概念是人的实践的要素, 又是存在着的万物的总体。 ”[ 5] 15 “自然之所以引起马克思的关切, 比什么都重要的是它首先是人类实践的要素。” [ 5] 20 从人的实践活动出发来理解人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界, 使得马克思一方面充分肯定了人对于自然界的能动的改造作用, 另一方面又充分肯定了人的能动的活动比任何其他动物的活动都更深刻地依赖于、受制于自然界, 因为人始终只能在既定的自然前提和条件下展开自己的创造。于是, 作为自然辩证法学科之研究对象的 “客观的” 自然辩证法, 对于马克思来说, 主要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以实践为中介的相互作用, 以及在这种相互作用基础上的自然向人的生成运动。
不仅马克思主要关注的是人类生活于其中的现实的自然界, 是人类不断通过自身活动而能动的加以重新改造的自然界, 恩格斯在阐释自然辩证法思想时, 也同样充分关注到了这个现实的自然界。因此, 根本不存在所谓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问题上的分歧。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诚然花了很多篇幅阐释自然界普遍联系和运动及其规律, 但是, 他最终的落脚点还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自然辩证法》最后一部分谈“ 自然界和社会“ , 恩格斯指出了人同动物的根本区别就在于: “ 动物仅仅利用外部自然界, 简单地通过自身的存在在自然界中引起变化; 而人则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 来支配自然界。” [ 6] 383 而造成这一差别的是劳动。在指出了人可以支配自然界之后, 恩格斯花费大量笔墨, 论述了人类对于自然界的掠夺性开采会导致自然界的无情“ 报复” 。他因此发出警告: “我们统治自然界, 决不像征服者征服异族人那样, 决不是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 ----- 相反地, 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 我们对自然界的全部统治力量, 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 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 ”[ 6] 恩格斯在此强调了 “人与自然的一体性”, 还特别深刻地指出: 人类要想实现自身同大自然的和谐, 必须改变以追逐眼前利益为唯一动力的价值观念, 改变自身不合理的、违反生态伦理规范的生产方式和生活( 存在) 方式。可以很清楚地看出, 恩格斯所理解的自然辩证法确实不仅仅是对自在的自然界的辩证运动图景的描述和说明, 而且是对于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辩证法的深刻揭示。
事实上,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的“ 历史导论“ 部分就有类似的深刻论述。恩格斯看到, 在自然界向人不断生成的历史运动中, 人不断地表现出远远超出其他动物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尽管动物也进行生产, 但动物的生产“ 对周围自然界的作用在自然界面前只等于零 。” 只有人才办得到给自然界打上自己的印记, 因为他们不仅迁移动植物, 而且也改变了他们的居住地的面貌、气候, 甚至还改变了动植物本身, 以致他们活动的结果只能和地球的普遍灭亡一起消失。 [ 6] 274恩格斯特别提到: 人之所以能够改变大自然, 首先和主要是借助于手, 甚至蒸汽机这一直到现在仍是改造自然界的最强有力的工具归根到底也依赖于人手。但是随着人手的发展, 人的头脑也不断发展起来。随着自然规律知识的迅速增加, 人对自然界的作用的手段也不断增加了。人脑越发达, 人离开动物界便越来越远, 人就越是能够有意识地创造自己的历史, 未能预见的作用和未能控制的力量对人类历史的影响就越小。但是, 恩格斯同时认为, 人类的历史还远未达到完全自由自觉的程度,在人类历史中, 预定的目的和达到的结果之间还总是存在着极大的出入。只有一个有计划地从事生产和分配的自觉的社会生产组织, 才能在社会方面把人从其余的动物中提升出来。恩格斯预见: “ 历史的发展使这种社会生产组织日益成为必要, 也日益成为可能。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将从这种社会生产组织开始, 在这个时期中, 人自身以及人的活动的一切方面, 尤其是自然科学, 都将突飞猛进, 使以往的一切都黯然失色。”[ 6] 275
恩格斯的这些论述非常清楚地体现出了自然辩证法研究对象绝不仅仅局限于自在的自然界, 而是把人类社会及其历史运动也涵盖其中。对自然的哲学思考, 同对来自于大自然并通过自己的生产活动而不断改造大自然的人类及其社会组织的思考密切相关。在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中, 还突出地论述了科学技术在人类改造自然的活动中所扮演的关键作用。他表明, 科学技术作为人类独特的存在方式, 起着远远大于动物活动所产生的自然影响的作用。他已经把科学技术当作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同自然界的中间环节加以思考了。恩格斯对人类不合理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批评, 则更是直接使自然辩证法的研究进入了人文科学的领地, 事实上, 他和马克思共同创立的唯物主义历史观, 是与自然辩证法内在的统一在一起的。
我们今天在强调自然辩证法研究必须为国服务, 并由此把自然辩证法的研究重心从自在的自然界转向人类生活于其中的现实的自然界, 正是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深刻的人类社会历史辩证法思想的继承和进一步发挥。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西方工业文明时代, 以追逐利润为唯一动力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 造成了劳动者同自然界的普遍的分离, 同时造成了劳动者的日益贫困, 人与自然、人与人都丧失了和谐。在此社会历史背景下, 马克思恩格斯对人与自然关系所作出的辩证思考, 很自然地便具有一种巨大的超前的指导意义。他们从改变社会制度入手来解决人与人的关系, 并通过解决人与人的关系来解决人与自然的冲突的思路, 即使在今天, 也依然是极其深刻的思想。
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必须高度关注人类通过科学技术的运用和生产项目的实施所导致的巨大的环境问题。自然辩证法的研究一方面要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 提高人类改造自然的生产能力, 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 但另一方面, 又必须高度关注科学技术本身所可能导致的负面效应, 尤其是科学技术的使用对处于危机之中的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于是, 自然辩证法需要加强对科学技术应用活动作出科学的、价值的评价, 对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生产活动尤其是一些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大型工程项目, 要作出积极的、合理的环境影响评估, 并由此制订相应的价值规范, 自然辩证法还可以参与环境保护和干预方面的立法活动。在今天, 战略性的环境评估尤其意义重大, 因为不合理的项目布局往往是造成生态危机和环境问题的罪魁祸首。而要有效的实施战略环评, 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在其中自然会起到巨大的理论支撑作用。如今, 已有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将战略环境评估与我国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密切结合起来, 在这方面, 自然辩证法的研究无疑是大有用武之地的。
随着自然辩证法研究重心的转移, 自然辩证法其实可以说就是人学辩证法, 是社会历史的辩证法, 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及其历史的辩证法。于是, 自然辩证法同历史唯物主义的界限其实是极不清晰的。马克思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早就指出: “ ……全部历史是为了使(人) 成为感性意识的对象和使(人作为人) 的需要而作准备的历史( 发展的历史)” 。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生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 正像关于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 这将是一门科学。 [ 7] 这一深刻的洞见在今天正在变成现实, 离开人的活动、离开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发展来抽象地谈论自然界的联系和运动, 是没有多少现实意义的。当然, 这绝不意味着自然辩证法没有自己相对的研究领地: 同社会历史观相比, 自然辩证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毕竟是以自然界为主要对象的, 尽管它始终要联系人的社会历史活动来谈自然, 但是毕竟始终把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重点, 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 则是社会历史科学研究的重点。只是这些不同学科界限的划分始终不是那么分明的, 自然辩证法学科的研究同其他人文科学或社会历史科学始终交织在一起。
三、 自然辩证法学科转变中的不变
在积极主动地为国服务的过程中, 自然辩证法学科在不断地实现由理论哲学向实践哲学转变------ 增强价值评价和规范功能, 增强实践指导作用, 积极参与国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一系列重大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 影响国家诸多道德、法律规范的制定。在这个过程中, 自然辩证法学科不再把研究视野仅仅放在自在的自然界上, 而是更多地关注人类利用科学技术对自然所施行的改造作用, 尤其是关注这种改造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的生态效应, 最终试图加以干预。毫无疑问, 自然辩证法通过为国服务而不断地走出书斋, 走向社会。
从时间维度看, 自然辩证法的研究不断地突出“ 现在 ”和“ 未来” 的重要性。尽管自然辩证法依然要研究自然向人的生成史, 尤其是要研究人类发明、创造科学技术的历史, 但是, 自然辩证法研究关注的重心并不只是过去的历史, 而是当前生态处于危机之中的现实, 同时, 它也极其关注未来的发展趋势。自然辩证法学科对我国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保护国策、生态文明建设以及“ 两型社会” 建设之所以起到了特殊的作用,正是由于它具有面向现实、放眼未来的立场和姿态。自然辩证法学科对自然---社会--- 人相互作用的历史的研究, 对科学技术史的追踪, 归根到底也是为了服务于现实, 着眼于未来。
尽管自然辩证法学科形态必须在为国服务中不断改变, 但是, 自然辩证法学科必须保持变中的不变, 而这个不变, 在我看来, 恰好代表了自然辩证法学科的传统优势。
不论自然辩证法学科的性质研究重心有怎样的转变, 自然辩证法学科必须坚持从哲学的高度加强对自然界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 这是自然辩证法学科最终能够有效参与国策的重要前提。强调自然辩证法学科的实践性质, 并不意味着可以轻视自然辩证法高度的理论性。如果对自然界的客观规律缺乏深入、全面的认识, 要向国家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 是根本做不到的。
不论自然辩证法学科的性质和研究重心有怎样的转变, 自然辩证法学科必须始终坚持把专业人才的培养放在重要位置上, 这本身就是为国服务。当然, 对于自然辩证法学科到底应该培养怎样的人才, 可能还存在不同的认识。我在此想强调一点: 自然辩证法学科既需要培养理论型人才, 更需要培养应用型人才。举例而言, 在推进战略环评过程中, 已有学者意识到, 一个重要障碍就是存在诸多观念的冲突和理论的缺失。所谓观念冲突, 主要表现为经济价值取向与生态价值取向的冲突、权力观与法治观的冲突等; 所谓理论缺失, 主要表现在: 缺乏系统战略环评的理论和技术方法; 战略环评的理性定位偏低, 等等。[ 8] 显然, 自然辩证法学科可以培养相关的、为战略环评所急需的理论人才。当然, 这些理论人才说到底也不是纯理论的, 因为他们的理论知识也是在国家重大环境评估实践中得到运用的。与此同时, 战略环评的专业人才也严重匮乏, 基层环境保护部门的人员配备不合理。要改变这种现状, 需要自然辩证法学科培养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
自然辩证法学科必须通过深入调整学科性质和研究方向而更好地为国服务, 同时通过为国服务来积极推进学科建设和发展。但是, 这些变化并不需要改变自然辩证法作为一门传统学科的许多优势, 而且事实上, 为国服务很可能已经成为自然辩证法学科的一种新的传统优势了。
参考文献:
[ 1] 【德】伊曼努尔 康德. 判断力批判[M] . 邓晓芒, 译.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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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赵建军, 胡长春. 我国推进战略环评的困境与对策[ J] . 中国科技论坛, 2007( 10) : 4--5.
( 责任编辑: 江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