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互联网精神的自由、开放和共享——兼谈技术文化价值的生成
李伦
摘 要:自由、开放和共享是互联网的核心精神,互联网精神的生成与互联网技术架构的特征有着密切的关系,也与社会文化中的某些文化因子遇上适宜其生长的互联网环境而迅速生根、发芽、成长等因素有关。这种技术与社会文化的交融正是现代科技文化价值生成的基本模式。
关键词:自由;开放;共享;互联网精神;技术的文化价值
现代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已离不开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已成为人类的共同命运。科学技术之所以成为人类的命运,就在于科学技术具有强大的社会功能。科学技术不仅具有强大的经济功能和政治功能,而且具有强大的文化功能。当我们说科学技术是人类的命运时,与其说科学技术具有强大的经济功能和政治功能,不如说科学技术具有强大的文化功能。科学技术何以具有如此大的文化功能?对此,人们众说纷纭。科学技术作为人的一种活动、一种实现人的目的的活动,其精神特质和文化价值是不能被人为忽视的。科学技术本身是一种文化。同时,科学技术作为一种技术体系,其技术架构及其特征常常是科技具有文化价值和功能的重要原因。科技与社会、科技与文化的互动是科技具有文化功能的基础。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其社会功能日益强大,即它与社会的互动越来越强。因此,科学技术的文化价值和功能愈加明显地凸现出来。
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社会功能已远远超出技术的领域,它是一种技术,它为人类创造了一个全新的世界,它所生成的文化价值和精神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作为互联网精神的“自由”、“开放”和“共享”正是网络的技术架构和社会的文化因子相互作用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互联网是研究技术与文化的互动、技术文化价值生成的最佳案例之一。
一
何谓国际互联网的精神气质?何谓互联网精神?或者说,互联网具有什么文化价值?它们是如何形成的?美国未来学家托夫勒在其著作《第三次浪潮》中,把工业时代(即第二次浪潮)的特征归结为标准化、专业化、同步化、集中化大型化和集权化6个相互联系的法则。他认为,第三次浪潮——信息时代则具有与之迥然不同的特征,这些特征是多样化、综合化、异步化、最优化和分散化。美国著名的数字化启蒙大师尼葛洛庞帝概括了数字化生存的四大特质:分散权力、全球化、追求和谐、赋予权力。他认为,互联网使“沙皇退位,个人抬头”,使电脑不再是少数人拥有权力的象征,它既可以为个人服务,也可以为群体服务,“分权心态正逐渐弥漫于整个社会之中⋯⋯传统的中央集权的生活观念将成为明日黄花”[1]。比特的存储和传输完全不受地理限制,“比特就已经变得没有国界”,互联网加快了全球化的进程。数字科技是一股把人们吸引到一个更和谐的世界之中的自然动力,使人们看到了新的希望和尊严。尼葛洛庞帝之所以如此乐观,是因为他认为数字化生存具有“赋权”的本质。“数字化生存所以能让我们的未来不同于现在,完全是因为它容易进入、具备流动性以及引发变迁的能力”。[1]电子前沿基金会创始人之一、Lotus 公司前任总裁米奇•卡波尔(Mitch Kapor)认为,信息高速公路将演化成一种很有价值的开放资源。他指出:“生活在电脑空间就像托马斯•杰斐逊曾经梦想的一样:生活在崇尚个人自由、信奉多元化、多样化和承担社会义务的环境中。”[2]因此,在他看来,互联网具有自由、开放和多元化等精神。
尽管专家学者从不同的出发点探讨互联网精神,他们对互联网精神的概括和表述也略有不同,但他们大多把互联网的精神归结为“自由”、“开放”、“共享”、“民主”、“平等”、“多元化”、“分权”和“兼容”等。在我们看来,互联网精神主要包括“自由”、“开放”和“共享”。从技术和人文两个方面来说,国际互联网建立的最原始动因是为了资源的共享,要共享就必须搭建一个实现共享的技术平台,这就要求电脑相互连接,并保持开放,这样,互联网就成为一个自由、开放和共享的计算机网络。互联网的其他特征和精神,如“民主”、“平等”、“多元化”、“分权”和“兼容”等皆因“自由”、“开放”和“共享”这三大网络精神而来。
具体而言,因为要共享资源,就要求越来越多的计算机能够互联,而这种互联性又引发了互联网的无穷魅力。要使更多的电脑能够互联,这个网络就必须保持开放性。只有向全世界开放,向不同类型的电脑开放,才可能让越来越多的电脑能够联网。要做到这一点,还必须保证网络的兼容性。因为世界上的电脑各种各样,有巨型机、大型机、小型机和微机,各种电脑所装的操作系统也五花八门,要使这些花样繁多的电脑能够联在一起正常运转,网络的兼容性是不可缺少的,尤其对未来的电脑要具有足够的兼容性。这种兼容性的特征表明互联网具有多样性,网络的互联并不是以牺牲每台电脑的个性为代价,它恰恰是建立在电脑个性之上的充满多样性的网络世界。互联网表明网络在任何时候都应具有互联性,即不能因为网络的局部断线而导致整个网络的崩溃,即互联性的丧失。这就要求网络上的电脑应该在网络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某些电脑的失灵而导致所有电脑的瓦解。虽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联网的电脑在功能上都是绝对一样的,如域名解析服务器和一般的服务器的功能就不一样。这种地位的平等意味着网络局部的断裂不会导致整个网络的崩溃。因此,要保持这种互联性,网络应该是无中心的,没有拥有最高权限的中心。正因为这种互联性使得网络无中心,没有最高权限中心,从而使网络具有分权的特征,或称其为具有民主的特点。
因此,国际互联网在技术架构层面上具有互联性、开放性、共享性、兼容性、多样性等特点,正是这些特性与社会文化中的“自由”、“开放”和“共享”等因子一起打造了“网络之魂”——互联网的精神气质。简言之,自由、开放和共享是建设国际互联网的初衷,为实现该初衷,引发了互联网的开放性、兼容性和多样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反过来又为自由、开放和共享提供了技术和人文环境的保证。因此,网络技术不仅本原地蕴含着丰富的自由、开放和共享的价值观念,而且前所未有地为自由、开放和共享的价值追求提供了真实的平台。难能可贵的是,这一平台的普及程度是全球化的,其作用范围和方式也是超越时空的。
自由、开放和共享作为一种价值理想是全人类共有的,但在俗世的现实历史时空中,自由、开放和共享曾经是少数人的专利,多数人缺乏分享这一理想的技术通道。从根本上讲,缺乏普及性和全球化基础的自由、开放和共享算不上真正的自由、开放和共享。而互联网为人类提供了一条达到自由、36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 31 卷开放和共享价值理想彼岸的技术通道,为人类的自由、开放和共享的价值理想的实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可能性。应该强调的是,这些精神并不是国际互联网独有的,但国际互联网使这些精神从“虚拟”逐渐走向“真实”。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这些精神作为人类的价值追求,作为人类奋斗的理想,多少带有一些“虚拟性”。有趣的是,这项以“虚拟性”著称的网络技术给人类的这些理想带来了更多的“真实性”,互联网使这些理想变得更为具体。“虚拟性”和“真实性”在互联网世界达到了完美的融合,而这种融合恰恰表明了网络精神是网络技术与社会文化因子相互作用的结果。
二
渴望自由是人类的天性,而人们对自由的理解和认识常常与他们所处的历史条件和科技水平相适应。汽车、飞机使人们对活动自由的空间获得新的认识,电视、广播使人们对信息交流的自由又获得了新的观念。因此,尽管人们渴望自由的本质是一致的,但处于不同科技背景下的人们对自由的内涵、实现形式及现实性的理解是不尽相同的。互联网超时空的全球性技术架构使人类活动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空间,为互联网的自由精神营造了适宜的环境,使人类活动不仅打破了从前的时间观念的束缚,也摆脱了从前的空间观念的束缚。互联网极大地拓展了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时空,促进了人类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的能力。因此,国际互联网赋予人类的自由是人类自由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而自由本身则成为互联网最根本的精神。
网络自由包括网络活动自由和网络思想自由两个方面。互联网的超时空性、开放性和全球性使人们的活动获得了空前的自由。从前由于时间、地域和金钱等因素的限制,人们选择信息和活动的自由是有限的,有了互联网这个超越国界、超越时间的空间,人们可以访问世界各地的信息,从事各种超越时空的活动。网络不仅给人们带来了具体的活动自由,而且增强了人类争取自由的能力。后者较前者更为重要。前者是网络带给人们现成的自由,是人们可以被动接受的自由。后者则使人们可以更加自主、更加有能力去获得更多的自由,这是网络活动自由的主要方面。
网络思想自由突出地表现为网络言论的自由。网民在谈到网络自由时,无不把这种自由作为网络自由的典型代表。在形形色色的论坛、新闻组、留言簿和聊天室等活动中,人们可以毫无顾忌畅所欲言,也可以随时修正、删除自己的言论。在现实空间中,人们也有言论自由,但常常需要一定的“准入”资格,尤其是参与到正式媒体中去一般需要相当的条件,而且要经过审查,如期刊报纸、广播电视等。而在互联网中,几乎不存在这种“准入”制度,不必经过什么审查就可以自由发表言论,而且其影响面是全球性的。这种言论自由源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网络活动的匿名/假名性以及网络的弱监控性。网络的开放性和全球性使这种言论自由更加具有普遍性,而自由的普遍性是真正自由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
自由是互联网最为根本的精神,那么,加强对网络社会成员的调控是不是意味着对个人自主、自治或自由的否定呢?网络监管合乎伦理吗?网络监管会不会破坏网络自由的精神?自由与监管的问题是现实生活中一再被讨论的话题,人们为此达成了不少共识,但是,为什么到了互联网,问题就变得复杂了?其原因就在于人们对网络自由精神的误解。反对监管者认为,网络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的特质,自由是它的本质特征,也是它的终极价值追求,任何与此相背离的监管都是不合时宜的,最终都会导致互联网的崩溃。这种观点无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实践中,这种观点常常被极端化。如有人认为网络是一个自由自主的地方,根本就不需要任何形式的监管。这种极端的观点实际上违背了网络自由的本来面貌,也会给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严重后果。
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存在和发展,不能因为网络空间的数字化和虚拟性而否认这一点。只有在社会中才能谈人的自由、自治和自由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一定的社会监管恰恰是个人自主、自治和自由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一定的社会监管,网络社会就不可能有秩序地存在和发展。放任自由的极端做法只能适得其反。没有了网络,就无从谈起所谓的“数字化生存”,更谈不上“数字化生存”的自主和自由。因此,网络的存在和发展是一个既需要一定的社会监管,又有一定的自主和自由的统一的辩证过程。这样,问题不在于网络是否需要监管,而是该如何管理,我们究竟该使用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来监管网络,监管的范围和程度如何。关键在于把握互联网的技术和人文特征,遵循网络自由的2006 年第3 期 李 伦 作为互联网精神的自由、开放和共享 37规律,采取谨慎而坚定的态度,掌握监管的火候和力度,处理好多数人的自由和少数人的自由的关系,处理好正当的网络自由和过分的网络自由的关系,避免加强网络监管而损害网络自由的魅力,或放任无政府主义行为而影响网络的可持续发展。
三
开放是互联网的基础性精神,是网络自由和共享的结构性保证。互联网是一个开放性的网络,这种开放性并不是人为规定的,而是网络自由共享的初衷内在要求的。为达到这一要求,网络采取了分布式结构和包切换的传输方式,这为网络的开放性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
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NRC)编辑的《理解信息未来——互联网及其他》一书对“开放的网络”下了一个定义。“开放的网络”是指“可以进行各种类型的信息服务,(这些信息)可以来自各种类型的网络服务机构,而且,这种连接应该是没有障碍的”[3]。从这个定义我们不难看出网络的开放性在网络架构上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对用户开放。用户只要遵守必要的网络协议,就可以很方便地联入网络,网络随时保持对用户的开放。(2)对信息服务提供者开放。网络是一个“信息海量”的环境,这就需要有大量的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只有对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持开放,才能保证网络信息资源的丰富。所以,网络在技术上为提供信息服务者提供了一种开放性的接入环境和信息发布、传播的平台。(3)对网络提供者开放。互联网是世界上最大的电脑网络,除此之外,还存在大量局部的、单独的网络。这些网络是根据自己的特殊需要设计的,可能有自己的接口和用户环境。互联网对这些网络也是开放的,只要他们遵循少量的网络协议,如ICP/IP 协议等,就可以联入互联网,这些网络也就成为互联网的一部分。(4)对未来的改进开放。互联网是一个成长性的网络,只有对未来实行开放,才能使互联网成为一个真正的开放性的网络。因此,互联网对未来和可能新增的各种服务提供了一个开放性的平台。正是这一开放性的平台使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呈现出生机勃勃的发展景象。
互联网的开放性不仅表现在使用了路由器等网络设备,使用了“包切换”的传输方式,网络中的电脑能够通过ICP/IP 等协议接入到互联网,而且还表现在这些技术方式所要达到的效果是“开放”的,即技术目标是“开放”的,也表现在互联网对网络主体的开放,表现在活动其中的主体具有开放意识和开放精神。这种技术本身的开放和对网络主体的开放,恰恰是实现互联网资源自由共享的前提。而对网络采取封闭式的管理,实际上就是关闭网络,就是取消网络。因此,开放是互联网基础性和支撑性的精神。网络技术与网络协议的开发正是朝着网络开放性这一目标展开的。例如ICP/IP 协议,就不是为某一个网络而设计的,而是为所有联入互联网的人服务的。正如互联网创始人编写的《互联网简史》一书所提出的:“互联网的关键概念在于,它不是为某一种需求设计的,而是一种可接受任何新的需求的总的基础结构。”[3]
四
共享是互联网的原初性和目的性精神。关于这一点,也许可以从万维网的发明者蒂姆伯纳斯–李•那儿找到许多启示。蒂姆•伯纳斯-李发明万维网的初衷就在于他对于万维网的共享理想的追求。他说:“我对万维网抱有的理想就是任何事物之间都能潜在联系起来。正是这种理想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自由,并使我们能比在束缚我们自己的等级制分类体系下得到更快的发展。”[4]与古登堡的印刷术、贝尔的电话以及马科尼克的无线电报相比,蒂姆•伯纳斯-李所创造的万维网在还没有达到它的最终形式之前就已经确立了它的独一无二性。这种独一无二性与蒂姆的价值取向密切相关。正如麻省理工学院计算机科学实验室主任麦克尔•德图佐斯所说:“当技术专家和企业家们纷纷成立和购并公司以利用万维网时,他们注意的似乎是这样一个问题:‘我如何使万维网为我所用?’与此同时,蒂姆问的问题则是:‘我如何使万维网为你们大家所用?’”[4] 在万维网的缔造者那里,共享是网络的内在特质,正是这种共享性使万维网成为独一无二的伟大发明,或者说,万维网的魅力就在于其共享性。剔除了共享性的万维网,不知还会剩下什么?迈克尔•沙利文-特雷纳在《信息高速公路透视》一书中也指出,互联网最有吸引力的地方是:任何人都可以与任何国家、任何地方的人直接沟通,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知识共享[2]191。
创建互联网的最初动因是为了使人们能够共享信息资源,互联网的后来发展也一直秉承这一理念。但是,我们对“共享”的理解常常停留在字面上,38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 31 卷尤其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在所谓“注意力经济学”引导下,网络公司为了吸引眼球,提供了大量免费服务,如免费邮箱、免费主页空间、免费网络硬盘、免费电子杂志,等等。将这些服务作为一种营销手段未尝不可,问题在于互联网发展初期,它提供的服务方式有限,供人们选择的余地也很有限,从而导致人们将“免费”误以为互联网的精神和本质,把共享等同于免费。当这些观念成为当然之事时,我们恰恰忘了互联网共享精神的本质。这种误解在于没有真正把握互联网共享精神的实质,混淆了共享和免费等概念,把共享等同于免费。这给网络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给电子商务模式的创新、网络服务多样性的探索造成了阻力,也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实际上,共享并不意味着免费。免费是一种运作模式,也是实现共享的一种方式,但仅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而已。换句话说,共享与免费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当然,共享与免费也不矛盾,共享既可以通过免费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收费的方式来实现。共享是相互获知信息的可能性,也是相互获悉信息的状态,而且也是一种文化精神。相互封锁或封闭意味着相互获知信息可能性的消灭。所以,共享与封闭相对,与开放相伴。如果相互封闭,即使不免费,也实现不了共享,开放才是共享的必要条件。免费也不是共享的充分条件,因为如果免费而不具有可及性,那么也实现不了共享。只有先开放信息,通过合法途径或方式(可以是免费,也可以是收费),才能达到可及的状态,从而实现共享。共享与免费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封闭是共享的敌人。因此,对共享本质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对开放性的理解之上。
五
从以上所述不难看出,我们着重分析了互联网架构的特征对于网络精神形成的意义。实际上,自由、开放和共享精神的形成与自由软件运动和开放源代码运动有着密切的联系。自由软件运动和源代码开放运动对网络自由开放和共享精神的形成做出了无可替代的贡献,是网络精神形成的技术文化资源和支持。[5]网络精神与人类社会文化内蕴的自由开放和共享精神的孕育也是密不可分的。由于讨论问题的专门性,在这里我们没有专门论及这些问题。在这里我们的主要目的是想通过互联网这个典型案例,分析技术架构的特征对于技术文化价值生成的意义和作用。
我们的结论是:作为网络精神的自由、开放和共享与网络技术和国际互联网架构的特征有着密切的关系,也与社会文化中的某些文化因子遇上适宜其生长的互联网环境而迅速生根、发芽、成长等因素有关。也就是说,这些精神既是互联网内生的,也是互联网外生内长的。这种技术与社会文化的交融正是现代科技文化价值生成的基本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社会文化的文化因子孕育了技术文化发展不可缺少的文化基因,技术及技术文化内生的文化因子与社会文化所产生的强大共鸣和共振,使技术所蕴含的文化因子逐渐放大,辐射至整个社会文化,从而使二者交相辉映,相互促进,共同汇入人类文化发展的长河。
参考文献
[1]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270.
[2]迈克尔•沙利文—特雷纳.信息高速公路透视[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5:161.
[3]郭良.网络创世纪——从阿帕网到互联网[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70.
[4][英]蒂姆•伯纳斯—李,等.编织万维网[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5]李伦.自由软件运动与科学伦理精神[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6):39-44.
原载《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 期